概覽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主要職責包括:

  • 促進漁農生產及改善生產力;
  • 管理政府新鮮副食品批發市場;
  • 保護動植物及自然生境;
  • 管理郊野公園、地質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
  • 保護瀕危物種;
  • 保障動物福利;以及
  • 控制動植物疾病。

本署除了由署長及副署長負責整體行政管理外,並設立下列五個功能分署,執行不同的工作:

  • 農業分署;
  • 漁業分署;
  • 檢驗及檢疫分署;
  • 自然護理分署;以及
  •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分署。

以下章節詳細闡述各分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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