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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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港 人 從 澳 門 即 將 關 閉 賽 狗 場 領 養 格 力 犬 特 別 進 口 檢 驗 檢 疫 安 排
二 ○ 一 八 年 七 月 九 日 ( 星 期 一 )

就 近 日 有 市 民 欲 從 澳 門 一 所 即 將 關 閉 的 賽 狗 場 領 養 格 力 犬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已 完 成 對 有 關 狗 隻 來 港 的 風 險 評 估 , 並 與 澳 門 當 局 達 成 協 議 , 在 確 保 本 港 公 眾 及 動 物 健 康 的 情 況 下 , 讓 本 港 市 民 從 澳 門 領 養 有 關 格 力 犬 的 進 口 得 到 特 別 安 排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 第 139A 章 ) 及 《 狂 犬 病 規 例 》 ( 第 421A 章 )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進 口 活 生 動 物 到 香 港 ,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署 申 領 特 別 許 可 證 , 以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傳 入 本 港 ,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 就 貓 狗 的 進 口 , 本 署 根 據 狂 犬 病 出 現 的 風 險 , 將 各 地 區 分 成 三 個 組 別 。 在 決 定 上 述 組 別 時 , 本 署 會 參 考 世 界 動 物 衞 生 組 織 的 動 物 疫 情 監 控 情 況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澳 門 現 時 屬 於 第 三 組 別 , 申 請 人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署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證 , 提 交 合 規 格 的 犬 隻 疫 苗 注 射 紀 錄 , 才 會 獲 登 記 預 留 檢 疫 設 施 , 該 等 設 施 為 先 到 先 得 。 申 請 人 須 辦 妥 一 切 入 口 要 求 , 方 可 將 犬 隻 付 運 來 港 。 基 於 需 求 殷 切 , 現 時 輪 侯 犬 隻 檢 疫 設 施 需 時 約 四 至 五 個 月 。 由 第 三 組 別 國 家 或 地 區 入 口 的 貓 狗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於 已 預 約 的 檢 疫 設 施 接 受 不 少 於 120 天 的 隔 離 檢 疫 。 由 於 該 賽 狗 場 將 於 本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關 閉 , 欲 申 請 領 養 有 關 狗 隻 的 市 民 循 現 行 機 制 並 不 能 有 足 夠 時 間 辦 領 進 口 狗 隻 來 港 的 手 續 , 因 此 漁 護 署 作 出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以 協 助 有 意 申 請 者 進 行 領 養 。
 
根 據 港 澳 雙 方 的 協 議 , 該 些 將 進 口 香 港 的 格 力 犬 , 須 持 有 官 方 狂 犬 病 注 射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的 官 方 預 防 針 注 射 紀 錄 , 包 括 犬 瘟 熱 、 犬 病 毒 性 肝 炎 及 犬 病 毒 性 出 血 腸 炎 。 狗 隻 在 狂 犬 病 注 射 最 少 30 天 後 在 澳 門 官 方 抽 血 及 送 漁 護 署 指 定 化 驗 室 檢 驗 狂 犬 病 抗 體 水 平 以 證 明 符 合 本 署 要 求 。 申 請 人 須 安 排 狗 隻 自 抽 血 後 於 澳 門 境 內 逗 留 不 少 於 90 天 , 並 要 取 得 澳 門 政 府 向 有 關 狗 隻 發 出 的 出 口 健 康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須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漁 護 署 提 供 有 關 狗 隻 的 狂 犬 病 抗 體 水 平 報 告 及 預 防 針 注 射 證 明 書 , 以 申 請 特 別 許 可 證 。 狗 隻 到 港 時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特 別 許 可 證 的 進 口 條 款 , 來 港 後 則 須 進 行 不 少 於 30天 的 家 居 隔 離 。
 
市 民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2150 7141或 電 郵 至 fopc2@afcd.gov.hk與 本 署 聯 絡 。
 
漁 護 署 一 直 呼 籲 有 意 畜 養 寵 物 的 市 民 以 領 養 代 替 購 買 。 為 保 障 動 物 福 利 , 市 民 在 畜 養 寵 物 前 「 停 一 停   諗 一 諗 」 , 包 括 衡 量 家 居 環 境 、 生 活 模 式 及 家 庭 情 況 等 是 否 適 合 有 關 寵 物 , 以 及 是 否 作 好 準 備 做 個 負 責 任 的 主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