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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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男 子 非 法 進 入 米 埔 限 制 地 區 罪 名 成 立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六 )

一 名 二 十 六 歲 男 子 因 未 持 有 許 可 證 進 入 米 埔 沼 澤 區 及 內 后 海 灣 限 制 地 區 ( 限 制 地 區 ) , 涉 嫌 干 犯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 《 條 例 》 ) ( 第 170 章 ) 第 13 條 被 落 案 起 訴 , 今 日 (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 於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該 署 聯 同 警 方 落 馬 洲 分 區 及 水 警 西 分 區 人 員 昨 日 (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 上 午 在 限 制 地 區 進 行 聯 合 行 動 , 打 擊 非 法 進 入 該 處 的 活 動 。 行 動 中 , 執 法 人 員 在 限 制 地 區 內 的 淺 水 水 域 拘 捕 一 名 二 十 六 歲 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的 內 地 男 子 , 他 並 未 持 有 進 入 該 處 的 許 可 證 。

漁 護 署 跟 進 調 查 後 , 落 案 控 告 該 名 男 子 未 持 有 許 可 證 進 入 限 制 地 區 。 他 今 日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判 處 罰 款 一 千 元 。  

限 制 地 區 包 括 米 埔 沼 澤 區 , 所 有 與 該 沼 澤 區 毗 連 的 紅 樹 沼 澤 , 以 及 內 后 海 灣 的 潮 間 帶 泥 灘 及 淺 水 水 域 , 總 面 積 約 800 公 頃 。 根 據 《 條 例 》 , 任 何 人 士 進 入 限 制 地 區 須 持 有 由 漁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 違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五 萬 元 。

發 言 人 強 調 , 非 法 進 入 限 制 地 區 可 能 會 影 響 該 處 的 生 態 環 境 及 野 生 動 物 , 特 別 是 水 鳥 。 漁 護 署 人 員 會 不 時 在 限 制 地 區 進 行 巡 邏 執 法 , 並 與 警 方 進 行 聯 合 執 法 行 動 , 以 打 擊 進 入 該 處 的 非 法 活 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