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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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機 構 沒 有 持 有 單 次 許 可 證 出 售 狗 隻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五 )

一 機 構 因 在 沒 有 持 有 單 次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出 售 狗 隻 , 違 反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條 例 》 ( 第 139章 ) , 今 日 ( 一 月 十 八 日 ) 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該 署 人 員 於 去 年 四 月 接 獲 一 宗 投 訴 , 指 網 上 有 機 構 懷 疑 非 法 售 賣 狗 隻 。 該 機 構 於 去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從 屯 門 一 工 廠 大 廈 以 「 領 養 」 名 義 向 投 訴 人 提 供 一 頭 純 種 狗 隻 , 並 收 取 投 訴 人 六 千 六 百 元 作 為 該 狗 隻 的 醫 療 費 用 , 以 及 一 千 五 百 元 作 為 承 諾 於 一 年 內 替 該 狗 隻 絕 育 的 保 證 金 。

漁 護 署 跟 進 調 查 後 , 檢 控 該 機 構 沒 有 持 有 單 次 許 可 證 而 出 售 狗 隻 , 今 日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判 處 罰 款 五 千 五 百 元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 售 賣 及 繁 育 ) 規 例 》 ( 《 規 例 》 ) ( 第 139B 章 ) , 出 售 狗 隻 的 人 士 必 須 領 有 適 當 的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 「 出 售 」 的 定 義 為 任 何 轉 讓 動 物 以 換 取 代 價 的 行 為 , 包 括 繳 付 「 領 養 」 費 用 , 均 被 視 為 出 售 。

規 例 下 的 三 類 牌 照 和 一 類 許 可 證 為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甲 類 繁 育 狗 隻 牌 照 、 乙 類 繁 育 狗 隻 牌 照 和 單 次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無 適 當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售 賣 動 物 或 禽 鳥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十 萬 元 , 違 反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條 件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五 萬 元 。 為 了 動 物 福 利 而 進 行 非 牟 利 性 質 的 真 正 領 養 活 動 人 士 可 申 請 豁 免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但 須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

經 修 訂 的 《 規 例 》 於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生 效 至 今 , 漁 護 署 已 成 功 檢 控 四 十 二 宗 沒 有 適 當 的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售 賣 動 物 的 個 案 , 當 中 包 括 四 十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隻 和 兩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隻 以 外 的 其 他 動 物 , 違 例 者 被 判 罰 款 一 千 五 百 元 至 一 萬 元 不 等 , 而 另 外 二 十 宗 非 法 出 售 狗 隻 個 案 仍 在 調 查 中 。

發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 《 規 例 》 修 訂 後 , 所 有 動 物 售 賣 、 狗 隻 繁 育 及 售 賣 自 家 狗 隻 人 士 均 須 領 取 相 關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 並 須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及 營 業 守 則 , 以 保 障 動 物 福 利 , 否 則 可 被 檢 控 。 查 詢 有 關 《 規 例 》 和 申 領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的 詳 情 , 可 瀏 覽 網 頁 www.pets.gov.hk 或 致 電 1823 與 漁 護 署 聯 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