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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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附表2

獸醫科知識的發展一日千里,加上市民對保障動物福利的意識有所提高,獸醫業經歷了重大改變。我們深明對獸醫執業的現行規管,必須與時並進及緊貼現代發展,因此,於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當時的食物及衞生局和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就《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條例》)附表2的修訂建議發出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修訂包括給予沒有根據《條例》註冊的個別人士豁免,容許他們進行若干獸醫外科學工作或提供獸醫服務。

各方透過多個渠道提出不少具建設性的意見,本署衷心感謝。回應者大致上支持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公眾諮詢結束後,我們因應不同持份者、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以及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進一步修改了有關的修訂建議。相關的修訂《命令》已在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刊憲,並在三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省覽。修訂的法例將於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新法例條文准許獸醫助理、獸醫學生及其他個別人士在註冊獸醫的指示或監督下,進行若干獸醫外科學工作或提供若干獸醫服務。其次,現時法例容許正對所擁有的動物進行治療的動物擁有人執行一些獸醫作為,而新條文則規定,動物擁有人可執行的獸醫作為只局限於若干簡單的作為,並訂明這些作為不得包括任何外科手術。同時,新條文仍准許持牌的禽畜飼養人(及魚類擁有人)執行必需的動物養殖程序。最後,有關修訂亦准許政府僱員及獲授權人在有運作需要時,可執行若干獸醫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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