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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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銷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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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 類 統 營 處
海 魚 ( 統 營 ) 條 例 根 據 《 海 魚 ( 統 營 ) 條 例 》 , 所 有 鮮 海 魚 ( 不 包 括 活 海 魚 ) 必 須 在 魚 類 統 營 處 轄 下 的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卸 在 陸 上 及 批 發 出 售 。 任 何 在 香 港 水 域 或 陸 上 運 送 重 量 超 逾 60 公 斤 的 鮮 海 魚 的 人 士 , 須 領 有 統 營 處 處 長 ( 現 時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兼 任 ) 發 給 的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上 述 規 例 , 即 屬 違 法 , 最 高 會 被 判 處 罰 款 10,000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 推 廣 本 地 漁 產 品 為 了 進 一 步 推 廣 本 地 優 質 漁 產 品 , 魚 統 處 已 成 立 漁 產 品 加 工 中 心 , 發 展 新 鮮 及 安 全 的 漁 產 品 , 例 如 乾 貨 海 產 及 鮮 魚 肉 片 等 , 並 建 立 本 地 的 優 質 品 牌 以 作 推 廣 。 除 了 來 自 捕 撈 漁 業 的 漁 產 品 外 , 魚 統 處 亦 積 極 協 助 推 廣 來 自 本 地 「優 質 養 魚 場 計 劃」下 的 養 魚 埸 所 生 產 的 漁 產 品。
魚 統 處 亦 透 過 參 與 宣 傳 活 動 , 積 極 開 拓 本 地 市 場 ; 另 一 方 面 , 亦 積 極 研 究 透 過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去 發 展 內 地 市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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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