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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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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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資 料 為 使 本 地 出 口 能 遵 從 入 口 國 家/地 方 對 獸 醫 衛 生 證 明 的 規 定 , 本 署 提 供 以 下 服 務 從 而 促 進 這 些 出 口 。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由 於 不 同 國 家/地 方 對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入 口 有 不 同 的 入 口 管 制 , 因 此 申 請 人 務 須 在 事 前 盡 早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將 運 往 的 國 家/地 方 的 政 府 當 局 , 以 及 運 載 該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務 公 司 索 取 有 關 規 定 的 細 則 。 請 注 意 本 署 未 必 能 經 常 證 明 所 有 有 關 規 定 的 詳 情 。
香 港 的 貓 狗 出 口 至 歐 共 體 的 新 措 施 由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歐 洲 共 同 體 ( 歐 共 體 ) 對 來 自 香 港 的 貓 狗 實 施 新 入 口 要 求 。 這 些 入 口 要 求 包 括 :
用 以 證 明 動 物 已 符 合 歐 共 體 入 口 條 件 的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為 10 日 。 至 於 芬 蘭 、馬 爾 他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等 國 家 / 地 方 則 有 額 外 規 定 :
貓 狗 如 途 經 未 獲 歐 共 體 認 可 的 國 家 /地 方 ,抵 達 目 的 地 時 須 附 同 狂 犬 病 抗 體 血 液 測 試 報 告 ,有 關 進 口 或 受 歐 共 體 自 行 議 決 。 其 他 寵 物 受 不 同 條 款 規 管 。寵 物 主 人 在 計 劃 行 程 前 , 宜 先 瀏 覽 欲 到 訪 國 家/地 方 有 關 的 動 物 衞 生 當 局 的 網 頁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 詳 細 資 料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歐 洲 共 同 體 官 方 網 頁 : 英 國 官 方 網 頁 : 查 詢 1823 電 話 中 心 - 電 話 : (852)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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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