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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8 漁護署執行的法例 |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同為統營處處長、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註冊官、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總監。有關權力亦適當地依據法例授與本署職員。下列法例賦予本署法定職能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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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8 漁護署執行的法例 |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同為統營處處長、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註冊官、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總監。有關權力亦適當地依據法例授與本署職員。下列法例賦予本署法定職能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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