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主要職責包括:
- 促進漁農生產及改善生產力;
- 管理政府新鮮副食品批發市場;
- 保護動植物及自然生境;
- 管理郊野公園、地質公園、特別地區、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
- 保護瀕危物種;
- 保障動物福利;以及
- 控制動植物疾病。
本署除了由署長及副署長負責整體行政管理外,並設立下列五個功能分署,執行不同的工作:
- 農業分署;
- 漁業分署;
- 檢驗及檢疫分署;
- 自然護理分署;以及
- 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分署。
以下章節詳細闡述各分署的工作。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主要職責包括:
本署除了由署長及副署長負責整體行政管理外,並設立下列五個功能分署,執行不同的工作:
以下章節詳細闡述各分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