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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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 般 申 請

任 何 有 助 推 動 農 業 現 代 化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研 究 , 從 而 提 升 農 業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 將 會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加 以 考 慮 、 審 核 和 批 核 。

下 列 機 構 將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

(a)
申 請 如 由 法 人 機 構 提 出 , 有 關 單 位 須 為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 第 622章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及 與 香 港 有 密 切 聯 繫 ;或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法人團體,包括本地註冊的農業合作社、非牟利農業團體、非政府機構等。申請機構必須能證明與本港農業有密切聯繫;以及
(b)
本 港 的 學 術 及 研 究 機 構。

與 海 外 團 體 及 機 構 共 同 提 出 的 申 請 亦 可 接 受 , 但 有 關 項 目 須 由 符 合 上 文 (a)  至 (b) 段 所 述 條 件 的 本 地 團 體 / 農 業 團 體 主 導 進 行 。申請者必須能夠證明他們具備與農業相關的必要經驗、專業或技術知識,方可獲考慮審批基金資助。

 

農 場 改 善 計 劃

(a)
申請「農場改善計劃(個人申請)」資助的個別農戶;以及
(b)
申請「農場改善計劃(團體申請)」資助的法律實體(申請機構),即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 在本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或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法人團體,包括本地註冊的農業合作社、非牟利農業團體、非政府機構等。申請機構必須能證明與本港農業有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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