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 營 守 則
- 只可在指定露營地點露營。
- 只可在指定露營地點內生火或用火,盡可能使用指定燒烤爐生火,並須格外小心,避免影響周邊植被或對其他遊人造成危險。生火後切勿置之不理,離開前須徹底熄滅所有火種,並把營地清理妥當。
- 為確保露營地點的公平使用,不得長期佔用營地。每次佔用營地時間不得超過連續7日;離開時須帶走所有個人物品,嚴禁留下物品霸佔營位。
- 不得佔用營地作非露營用途或佔用過多空間,否則有關物品會被移除並棄置。
- 保持露營地點清潔,切勿隨意棄置垃圾。所有垃圾須放入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堆放於垃圾桶旁或頂部。
- 降低聲浪,切勿滋擾其他露營人士及附近居民。
- 保持水源清潔。
- 保護野生動植物,切勿餵飼野生動物。
- 愛護村民財物,並尊重其權益。
- 愛護郊野,保護自然環境。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規 例 第 11(3)條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郊 野 公 園 或 特 別 地 區 內 露 營 或 建 立 帳 幕 或 臨 時 遮 蔽 處 , 但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進 行 則 除 外 ─
(a) 按 照 總 監 所 批 給 的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 及 (b) 在 指 定 露 營 地 點 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