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漁業管理措施
輔助漁業管理措施 為推動本港漁業持續發展,《2012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12年6月15日生效。政府當局將推行一系列規管捕魚活動的輔助漁業管理措施,包括本地漁船登記制度及研究捕魚許可證政策。
本地漁船登記制度
本地漁船船東必須為其用作在香港水域捕魚的漁船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護署署長)提交登記申請。有關登記為一次過登記,在漁船的整個使用年期內一直有效,無須續期。漁護署署長會向已登記船隻的船東發出《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漁護署署長亦可批准轉讓已登記船隻的擁有權,或以另一艘船隻替代已登記船隻的申請,但其引擎功率不得超過被替代船隻的引擎功率。
任何人如欲使用或借助已登記船隻(或其附屬船隻)在香港水域範圍內從事捕魚活動,必須按登記證明書所載的詳情及條件(即指定的船隻引擎功率、附屬船隻數目上限、捕魚方法、器具、範圍及時間)從事捕魚活動。漁護署署長亦會備存一份已登記船隻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研究捕魚許可證
《修訂條例》規定,如有人提出申請,漁護署署長可按照他認為適合的條件,發出研究捕魚許可證,准許為科學研究、環境監測或相關目的而使用或借助本地漁船進行捕魚活動。
罰則
根據《修訂條例》,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在下列情況下於香港水域從事捕魚活動,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4. 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
申請表格
查詢
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
牌照及執行組
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
查詢熱線:2150 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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