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3
跳至内容

本地漁船登記 (在2012年6月15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船隻)

本地漁船登記

(2012615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船)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規定所有本地漁船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登記條件之一規定漁船在2012年6月15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部份漁船因未符合上述運作牌照條件而不能登記。

 

有見及此,政府於2020年11月6日修訂《條例》。《2020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現已生效,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署長”)可行使酌情權,考慮在上述日期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本地漁船登記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證明令署長信納其漁船直至2012年6月14日一直用作捕魚。申請船隻必須為現有漁船並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申請人亦須應漁護署要求提供申請船隻以供檢查。

 

漁船登記  –  臨時批准 (已出售或棄置漁船)

此外,有漁船船東可能較早前以為其漁船不符合登記資格,而已把漁船出售或棄置。署長會酌情考慮向他們發出臨時批准,在臨時批准發出日期後的兩年內登記一艘漁船。

 

合資格登記證明書 (拖網漁船)

此外,因上述原因以致其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申請遭拒的拖網漁船船東,如其拖網漁船是一直用作捕魚直至2012年6月14日,亦可重新申請合資格登記證明書。

 

本署現正接受上述本地漁船登記、臨時批准或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的申請。

 

截止申請日期︰202155

 

 

 

    • 預約親身辦理電話: 9738 0815
    • 郵寄填妥的申請表及所需文件 :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825室漁農自然護理署漁業執行及特別項目科
    • 電郵填妥的申請表及所需文件 : fish_lic_enf@afcd.gov.hk

 

    • 本地漁船登記︰港幣195元
    • 臨時批准或合資格登記證明書︰免費

 

  • 查詢熱線︰2150 7109 / 2150 7113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