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漁船登記 (在2012年6月15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船隻)
本地漁船登記(在2012年6月15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船隻)漁船登記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規定所有本地漁船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登記條件之一規定漁船在2012年6月15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部份漁船因未符合上述運作牌照條件而不能登記。
有見及此,政府於2020年11月6日修訂《條例》。《2020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現已生效,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署長”)可行使酌情權,考慮在上述日期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本地漁船登記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證明令署長信納其漁船直至2012年6月14日一直用作捕魚。申請船隻必須為現有漁船並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申請人亦須應漁護署要求提供申請船隻以供檢查。
漁船登記 – 臨時批准 (已出售或棄置漁船) 此外,有漁船船東可能較早前以為其漁船不符合登記資格,而已把漁船出售或棄置。署長會酌情考慮向他們發出臨時批准,在臨時批准發出日期後的兩年內登記一艘漁船。
合資格登記證明書 (拖網漁船) 此外,因上述原因以致其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申請遭拒的拖網漁船船東,如其拖網漁船是一直用作捕魚直至2012年6月14日,亦可重新申請合資格登記證明書。
本署現正接受上述本地漁船登記、臨時批准或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的申請。
截止申請日期︰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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