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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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動物出口

水 生 動 物 的 出 口 安 排

為 協 助 業 界 出 口 觀 賞 水 生 動 物 # 到 歐 盟 、 美 國 、 澳 洲 、 日 本 等 需 要 附 有 官 方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的 國 家 , 本 署 設 有   " 觀 賞 魚 病 毒 監 測 計 劃 "。 只 有 符 合 基 本 設 施 及 管 理 準 則 的 本 地 觀 賞 魚 場 , 才 可 獲 本 署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出 口 商 。

#可 出 口 的 觀 賞 水 生 動 物 一 般 是 指 淡 水 品 種 , 包 括 熱 帶 淡 水 魚 、 金 魚 、 錦 鯉 、 觀 賞 蝦 、 及 兩 棲 類 動 物 。   

 

健 康 及 水 質 檢 驗  

如 欲 出 口 觀 賞 水 生 動 物 往 美 國 或 歐 盟 各 國 , 有 關 魚 場 必 須 接 受 恆 常 的  魚 類 健 康 及 水 質 檢 驗 , 期 間 所 有 檢 測 必 須 合 格 , 本 署 方 會 進 一 步 替 該 魚 場 辦 理 出 口 認 證 。 以 下 為 有 關 國 家 的 檢 驗 要 求 簡 介 :

美 國  -  魚 種 (包 括 金 魚 、 錦 鯉 ) 須 在 一 年 內 接 受 兩 次 (每 次 相 距 最 少 三 個 月 ) 對 應 鯉 魚 春 季 毒 血 症 病 毒 的 測 試 。 其 後 須 定 期 再 次 進 行 檢 驗 , 並 最 少 連 續  年 檢 驗 合 格 。

詳 細 進 口 條 款 , 可 參 閱 美 國 農 業 部 網 頁 :
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animalhealth/animal-and-animal-product-import-information/live-animal-imports/aquatic-animals/fish-eggs-gametes  

歐 盟 國 家  -  年 度 病 毒 及 病 理 化 驗 每 年 進  行 次 , 中 期 病 毒 化 驗 每 半 年 進 行 一 次 (兩 個 化 驗 相 隔 不 少 於 個 月 或 由 獸 醫 指 定 的 期 間 進 行 )。 其 後 須 定 期 再 次 進 行 檢 驗 , 年 度 病 毒 及 病 理 化 驗 及 中 期 病 毒 化 驗 須 要 連 續 年 合 格 。  

詳 細 進 口 條 款 , 可 參 閱 歐 盟 委 員 會 網 頁 :
https://food.ec.europa.eu/animals/aquatic-animals/movement_en

年 度 及 中 期 檢 驗 的 主 要 內 容 :

 

年 度 病 毒 及 病 理 化 驗

中 期 病 毒 化 驗

檢 驗 頻 率

每 年

約 在 完 成 年 度 病 毒 及 病 理 化 驗 六 個 月 後

樣 本 種 類

水 生 動 物 : 金 魚 、 錦 鯉 、 熱 帶 淡 水 魚 、  甲 殼   類 及 其 水 源 (包 括 : 養 魚 水 、 供 應 水 、 包 裝 水

水 生 動 物 : 金 魚 、 錦 鯉 、 及 甲 殼 類

測 試 性 質

病 毒 學 ( 每 六 個 月 )  

細 菌 學

病 理 組 織 學  

病 毒 學 ( 每 六 個 月 )

病 理 組 織 學 ( 如 有 需 要 )

 

出口前檢驗

合 資 格 出 口 商 須 在 最 少 10 個 工 作 天 前 向 本 署 提 交 申 請 ,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及 文 件 , 並 預 約 作 官 方 檢 查 。 獸 醫 師 在 檢 查 滿 意 後 , 會 為 該 批 出 口 水 生 動 物 簽 發 官 方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

 

如 何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用 規 定 的 PDF 檔 案 ﹞ 向 本 署 申 請 , 該 表 格 可 於 下 列 地 址 免 費 索 取 。 ﹝ 你 須 具 備 Adobe R Acrobat R Reader , 以 瀏 覽 PDF 檔 案 ; 你 可 以 到 http://www.adobe.com 下 載 Adobe R Acrobat R Reader )
  • 在 遞 交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時 , 請 按 照 上 的 價 格 繳 交 一 切 有 關 的 費 用 。
  • 簽 發 官 方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動 物 或 國 家 / 地 方 。 在 發 出 官 方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前 , 有 關 動 物 必 須 經 由 本 署 所 委 任 的 人 員 檢 驗 。
  • 有 關 簽 發 官 方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該 動 物 預 期 檢 查 前 的 最 少 十 個 工 作 天 致 電 本 署 預 約 。

 

簽 發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的 所 需 時 間 

如 動 物 已 符 合 目 的 地 國 家 / 地 方 之 入 口 規 定 及 申 請 人 已 呈 交 各 有 關 文 件 , 簽 發 健 康 證 書 的 所 需 時 間  為 兩 個 工 作 天 。

 

呈 交 申 請   

請 親 身 遞 交 申 請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5 樓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9 號 櫃 台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請 注 意  

  • 由 於 不 同 國 家 / 地 方 對 動 物 入 口 有 不 同 的 管 制 , 因 此 申 請 人 請 務 必 在 事 前 盡 早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動 物 將 運 往 的 國 家 / 地 方 的 政 府 當 局 , 以 及 運 載 該 動 物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務 公 司 等 索 取 有 關 入 口 規 定 的 細 則 。 請 注 意 , 本 署 未 必 能 經 常 為 入 口 的 規 定 提 供 認 證 服 務
  • 動 物 健 康 證 書 的 有 效 期 將 視 乎 目 的 地 國 家 / 地 方 的 規 例 而 定。

 

註 :   

倘 該 等 準 備 出 口 的 動 物 , 包 括 其 部 份 及 衍 生 物 ,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所 管 制 , 則 申 請 人 亦 須 向 本 署 申 請 有 關 的 瀕 危 物 種 公 約 出 口 證 。  

 

查 詢  

電 話 : (852) 1823
電 郵 : icsenquiry@afc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