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421A章《 狂 犬 病 規 例》, 為 證 明 狗 隻 已 接 種狂犬病 疫 苗 及 作識別用途 ,發出狗牌前, 狗 隻 需 植 入 指定規格的微 型 晶 片 。
( 註 : 根 據 發 給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之 條 款 , 進 口 的 貓 狗 必 須 於 抵 港 前 已 植 入 識 別 該 動 物 用 的 微 型 晶 片 , 而 附 同 的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上 必須列明該微型晶片的號碼 。如已植入的微型晶片不符合香港對狗隻識別的法例要求,動物在抵港後須另行植入合規格的微型晶片, 而 費 用 由 持 證 人 或 其 代 理 支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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