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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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禽畜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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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 養 禽 畜 牌 照

飼 養 禽 畜 的 規 定  

在 香 港 飼 養 禽 畜 及 從 事 有 關 活 動 均 受 到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 禽 畜 飼 養 的 發 牌 ) 規 例 》 ( 第 139L章 ) 所 規 管 。任 何 人 在 第 139L 章 附 表 1所 列 明 的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區 內 的 處 所 飼 養 禽 畜 , 均 須 領 有 根 據 該 規 例 發 出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農 場 負 責 人 必 須 遵 照 《 廢 物 處 置 (禽 畜 廢 物 )規 例 》 (第 354A 章 )的 規 定 , 設 置 適 當 的 設 備 來 處 理 農 場 的 禽 畜 廢 物 , 以 符 合 最 低 排 放 標 準 , 方 可 取 得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該 牌 照 亦 附 帶 飼 養 禽 畜 、 公 眾 衞 生 、 生 物 保 安 措 施 及 環 境 保 護 各 方 面 的 條 件 及 條 款 。 根 據 此 等 條 例,未 能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的 飼 養 禽 畜 人 士 將 面 對 執 行 管 制 行 動。

基 於 公 眾 健 康 及 環 保 考 慮,政 府 在 2005 年 至 2008 年 期 間 向 選 擇 自 願 結 業 的 飼 養 禽 畜 人 士 推 出 各 種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儘 管 如 此,政 府 繼 續 為 選 擇 繼 續 經 營 的 飼 養 禽 畜 農 戶 制 定 工 作 守 則,並 向 他 們 提 供 技 術 及 財 務 支 援,協 助 他 們 達 到 相 關 的 生 物 安 全 和 衞 生 標 準。政 府 在 2016 年 推 出 的 新 農 業 政 策,本 地 禽 畜 業 界 可 利 用「農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基 金),改 善 和 革 新 他 們 的 營 運 模 式,提 升 其 生 產 力。自 2019 年 開 始,基 金 已 先 後 撥 款 讓 業 界 推 行 多 個 項 目,包 括:(a) 提 供 獸 醫 諮 詢 服 務,以 改 善 本 地 農 場 的 禽 畜 健 康 及 生 產 管 理 計 劃;(b) 設 計 及 建 造 一 個 先 進 及 自 動 化 處 理 污 水 的 示 範 系 統,以 提 升 本 地 養 豬 場 處 理 污 水 的 技 術;和 (c) 聘 用 顧 問 研 究,提 供 規 劃 多 層 式 禽 畜 養 殖 場 的 總 體 佈 局 計 劃、大 網 建 議 和 建 築 設 計 指 引,以 及 為 在 試 點 設 計 多 層 式 禽 畜 養 殖 場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為 推 動 漁 農 業 升 級 轉 型、邁 向 現 代 化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 政 府 已 於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公 布 《 漁 農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藍 圖 》  (《 藍 圖 》 )。 政 府 會 根 據 《藍 圖》 的 行 動 綱 領 , 與 業 界 攜 手 逐 步 落 實 當 中 提 出 的 措 施 , 實 現 漁 農 業 可 持 續 發 展,吸 引 更 多 年 輕 人 入 行 , 繼 續 為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本 地 漁 農 產 品 及 就 業 機 會。

 

牌 照 續 期 / 轉 換 持 牌 人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牌 照 費 用 會 按 農 場 所 飼 養 的 禽 畜 數 目 而 徵 收 。 持 牌 人 如 欲 在 牌 照 期 滿 後 繼 續 在 有 關 農 場 飼 養 禽 畜 , 就 必 須 向 本 署 遞 交續 領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申 請 書  (458KB)  e-Form。 本 署 會 在 牌 照 期 滿 前 四 個 月 內 發 信 通 知 持 牌 人 有 關 續 牌 的 安 排 。 農 場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有 關 飼 養 禽 畜 、 公 眾 衞 生 、 生 物 保 安 及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的 發 牌 條 款 及 條 件 , 本 署 才 會 為 牌 照 續 期 。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的 農 場 可 以 轉 換 持 牌 人 。 現 有 持 牌 人 須 親 自 前 往 本 署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組 遞 交 轉 換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持 牌 人 通 知 書 (363KB)  e-Form 智方便, 而 新 的 農 場 負 責 人 則 須 遞 交 一 份 正 式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申 請 表 格 (表 格 編 號 : AF281b ) (657KB)  e-Form 智方便。 新 的 農 場 持 牌 人 在 全 數 繳 交 牌 照 費 用 後 , 會 獲 發 新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當 新 持 牌 人 獲 發 牌 照 時 , 舊 有 的 牌 照 將 會 相 應 被 取 消 。 如 現 有 持 牌 人 去 世 , 其 家 人 須 遞 交 有 關 的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 承 繼 人 亦 須 遞 交 正 式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申 請 表 格( 表 格 編 號 : AF281b) (657KB)  e-Form 智方便, 以 便 本 署 處 理 其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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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

香 港 新 界 上 水 蓮 塘 尾
大 龍 實 驗 農 場 禽 畜 農 場 牌 照 組
電 話 : (852)2462 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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