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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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什 麼 是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為 了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標 本 的 國 際 貿 易 不 會 危 害 到 這 些 物 種 的 生 存 , 各 國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簽 訂 了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 公 約 》 ) , 並 於 一 九 七 五 年 全 面 實 施 , 透 過 許 可 證 制 度 規 管 瀕 危 動 植 物 的 進 口 和 出 口 。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 全 球 已 超 過 180 個 締 約 國 。

《 公 約 》 按 物 種 受 國 際 貿 易 威 脅 的 程 度 , 將 三 萬 多 種 瀕 危 動 植 物 分 別 列 入 3 個 附 錄 內 。

   
Q2 在 香 港 , 瀕 危 物 種 受 到 什 麼 管 制 ?
 

本 港 已 制 訂 香 港 法 例 第  586 章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該 條 例   ) , 以 履 行 《 公 約 》 的 規 定 。 該   條 例 規 定 , 無 論 進 口 、 從 公 海 引 進  、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列 明 的 瀕 危 動 植 物 , 不 論 活 生 、 已 死 、 其 任 何 部 分 或 衍 生 物 , 都 必 須 事 先 領 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 該 條 例  亦 豁 免 某 些 瀕 危 物 種 標 本 的 許 可 證 要 求 。

   
Q3 我 如 何 能 查 詢 某 些 動 植 物 物 種 的 管 制 情 況 ?
 

要 瞭 解 某 一 動 物 或 植 物 是 否 列 明 的 瀕 危 動 植 物 , 可查閱該條例的附表。至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上物種的管制情況,你可參閱《公約》 或 Species+ 網站。你亦可向本署查詢。查詢時,你應該提供有關物種的資料如學名、來源地或相片,以方便翻查。 

   
Q4 如 可 申 請 許 可 證 ?
 

申 請 許 可 證 進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瀕 危 物 種 , 須 填 寫 指 定 的 表 格 , 並 附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 公 約 》 出 口 准 許 證 、 進 口 /從 公 海 引 進  許 可 證 、 管 有 許 可 證 及 發 票 等 , 遞 交 本 署 。 處 理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2 個 工 作 天 ( 如 進 口 活 生 動 物 需 五 個 工 作 天 ) 。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需 繳 交 指 定 的 費 用 , 但 並 非 每 項 申 請 均 可 自 動 獲 簽 發 許 可 證 。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才 安 排 進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瀕 危 物 種 。

某 些 標 本 可 能 同 時 受 其 他 法 例 所 管 制 。 持 證 人 不 會 因 跟 據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所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而 豁 免 遵 守 其 他 法 例 的 要 求

   
Q5 如 我 需 進 口 或 出 口 瀕 危 物 種 來 往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特 區 , 是 否 需 要 申 領 許 可 證 ?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特 區 之 間 的 瀕 危 物 種 貿 易 同 樣 受 管 制 。 如 從 中 國 內 地 進 口 , 也 必 須 領 有 由 中 國 《 公 約 》 管 理 機 構 簽 發 的 瀕 危 物 種 出 口 准 許 證 。   而 某 些 標 本  必  須 申 領 本 署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 出 口 或 再 出 口 瀕 危 物 種  到 中 國 內 地  , 必 須 申 領  許 可 證 。 詳 情 請 向 瀕 危 物 種 進 出 口 管 理 辦 公 室 查 詢 。
   
Q6 會 否 為 非 《 公 約 》 管 制 的 物 種 簽 發  許 可 證 ?
 

出 口 非 《 公 約 》 管 制 的 物 種 毋 須 申 領  許 可 證 。 但 本 署 會 為 非 《 公 約 》 管 制 的 物 種 簽 發 再 出 口 證 明 書 , 以 方 便 這 些 物 種 在 抵 達 進 口 國 家 時 作 清 關 之 用 。 你 必 須 提 交 一 份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AF245 ) 及 由 先 前 出 口  地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出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產 地 來 源 證 、 衛 生 證 明 或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每 一 張 再 出 口 證 明 書 費 用 為 $260 , 而 有 效 期 為 6 個 月 。

   
Q7 我 是 否 需 要 為 過 境 性 質 帶 進 香 港 的 標 本 申 領 許 可 證 ?
 

過 境 的 列 名 物 種 也 受 條 例 管 制 。 任 何 瀕 危 物 種  ,  須 附 同 出 口 國 《 公 約 》 管 理 機 構 簽 發 的 《 公 約 》 文 件 。 有 關 物 品 在 港 逗 留 其 間 , 是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或 獲 授 權 人 員 所 控 制 的 。

倘 過 境 物 品 為 活  體 動 物 , 條 例 亦 要 求 須 在 預 期 抵 港 前 至 少 3 個 工 作 天 , 將 所 有 資 料 通 知 本 署 。

經 空 運 抵 港 須 通 知 進 出 口 科 的 機 場 辦 事 處
電 話 : 2116 0175
傳 真 : 2116 0176

經 邊 境 抵 港 須 通 知 進 出 口 科 的 文 錦 渡 辦 事 處
電 話 : 2673 4443
傳 真 : 2652 5298

以 其 他 運 輸 途 徑 抵 港 須 通 知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電 話 : 2150 6986
傳 真 : 2377 4413
   
Q8 參 觀 瀕 危 物 種 資 源 中 心 是 否 需 要 預 約 ?
 

參 觀 瀕 危 物 種 資 源 中 心 費 用 全 免 。 請 按 此 處  查 閱 中 心 的 開 放 時 間 。

有 興 趣 的 團 體 可 先 致 電 本 署 職 員 ( 電 話 : 2150 6974 / 2150 6979 ) 查 詢 擬 參 觀 的 日 期 是 否 可 行 , 然 後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可 在 此 網 頁 下 載 或 致 電 1823  透 過 傳 真 索 取 。

   
Q9 假 如 我 發 現 某 人 非 法 進 口 、 出 口 或 售 賣 瀕 危 物 種 , 我 應 如 何 處 理 ?
 

請 通 知 本 署 的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 你 可 致 電 本 署  舉 報 熱 線 2150 6978 ( 未 能 接 聽 之 來 電 會 轉 駁 至 留 言 信 箱 ), 傳 真 號 碼 2736 1501 , 電 郵 espint@afcd.gov.hk 或 利 用 瀕 危 物 種 資 料 郵 柬 把 線 報 通 知 本 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