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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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成立及申請註冊簡介

甚 麼 是 合 作 社 ?

  • 合 作 社 是 社 會 人 士 自 願 組 織 而 成 的 自 治 團 體 , 在 共 同 擁 有 及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則 下 營 運 , 以 滿 足 社 員 間 的 共 同 經 濟 、 社 會 和 文 化 上 的 需 求 。

  • 合 作 社 是 以 公 司 形 式 註 冊 以 外 的 另 一 種 法 人 團 體 。 合 作 社 以 自 助 互 助 的 精 神 集 合 人 力 資 源 , 向 社 員 提 供 服 務 及 支 援 。

  • 合 作 社 須 依 照 合 作 社 的 七 項 基 本 原 則 營 運 : -
    1. 自 願 組 合 , 社 籍 公 開 。
    2. 一 人 一 票 , 民 主 管 理 。
    3. 獨 立 運 作 , 高 度 自 治 。
    4. 協 助 推 動 經 濟 活 動 。
    5. 提 倡 公 民 教 育 , 廣 用 資 訊 科 技 。
    6. 進 行 合 作 社 之 間 的 相 互 經 濟 合 作 。
    7. 關 注 社 會 及 生 態 環 境 。

如 何 監 管 合 作 社 ?

  • 為 確 保 每 位 社 員 在 合 作 社 的 業 務 上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益 ( 平 等 及 公 平 ) , 以 及 防 止 詐 騙 事 件 發 生 , 合 作 社 須 遵 照 規 則 營 運 , 以 落 實 有 效 的 管 治 , 而 其 利 潤 的 處 置 亦 受 限 制 。

  • 當 合 作 社 解 散 時 , 其 剩 餘 的 資 金 由 合 作 社 註 冊 官 酌 情 決 定 , 使 用 於 任 何 合 作 事 務 的 用 途 上 。

  • 合 作 社 的 基 本 原 則 已 包 含 於 香 港 法 例 第 33 章 《 合 作 社 條 例 》 中 , 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獲 委 任 為 合 作 社 註 冊 官 , 負 責 合 作 社 的 註 冊 及 監 管 事 宜 。

  • 任 何 人 士 若 非 註 冊 合 作 社 或 未 經 行 政 長 官 的 核 准 , 不 得 以 「 合 作 社 」 一 詞 為 名 稱 或 稱 號 的 一 部 分 而 進 行 貿 易 或 經 營 業 務 。


如 何 成 立 合 作 社 ?

  • 成 立 一 個 約 五 人 的 籌 備 委 員 會 , 在 人 力 和 其 他 方 面 籌 集 資 源 。

  • 召 開 會 議 以 討 論 建 議 中 的 合 作 社 的 組 織 架 構 ( 如 合 作 社 的 名 稱 、 宗 旨 、 社 員 的 共 同 連 繫 、 股 本 及 業 務 範 圍 等 ) 。

  • 參 考 由 合 作 社 註 冊 官 提 供 的 章 程 範 本 , 草 擬 合 作 社 章 程 並 選 定 社 址 。

  • 招 募 社 員 ( 最 少 十 人 而 各 人 均 年 滿 18 歲 ) 。

申請註冊合作社指引
 
I.
引言
 
凡十名或以上人士,自願組織成立合作社以按照合作原則促進社員的經濟利益為宗旨,或是為了便利該類合作社的運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33章《合作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註冊。合作社註冊官(現時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兼任)負責合作社及其章程的註冊、查核或審計帳目及督導其運作。
 
II
社員的資格
 
任何人須符合以下規定,才合資格成為合作社社員:
 
(a)
年滿18歲;
 
(b)
在合作社章程所描述的合作社經營地區內居住或佔用土地。
 
III.
申請註冊前的籌備
 
1.
可致電2150 6762,電郵致mailbox@afcd.gov.hk 或親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6樓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管理組查詢。
 
2.
合作社管理組將提供有關合作原則及運作的講座。
 
3.
合作社管理組將協助草擬準備採用的章程文本及填寫訂明格式的註冊申請書。
 
IV.
註冊申請
 
1.
註冊申請書須連同合作社擬採用的章程文本3份一併呈交合作社註冊官。
 
2.
合作社註冊官如信納合作社的申請已符合條例的條文,而其所擬採用的章程亦與條例並無抵觸,並如認為適當,可於3個工作天內將該合作社及其章程註冊。
 
3.
合作社一經註冊,註冊官將免收費用而向合作社發給下列文件:
 
(a)
註冊證明書;
 
(b)
獲其批准並由其簽署證實的合作社章程文本一份;及
 
(c)
《合作社條例及規則》的文本各一份。
 
V.
利得稅的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包括合作社,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就該利潤納稅。合作社並非《稅務條例》第24(1)條下的「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因此第24(1)條中有關任何人經營任何「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在某些情況下不被當作經營業務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合作社。合作社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稅務局能確定來自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該等紀錄須在相關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成後,保留為期最少7年。

 


 

如 何 申 請 註 冊 ?

  •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 送 交 合 作 社 註 冊 官 。

  • 遞 交 擬 採 用 的 章 程 文 本 三 份 。

  • 註 冊 費 用 全 免 。


如 何 經 營 合 作 社 ?

  • 為 制 訂 政 策 及 推 行 社 務 的 會 議 計 有 :
    1. 社 員 大 會
    2. 社 員 特 別 大 會
    3. 理 事 會 會 議

  • 理 事 會 由 五 人 組 成 , 負 責 管 理 合 作 社 的 社 務 。

  • 理 事 會 成 員 在 每 年 社 員 大 會 中 以 「 一 人 一 票 」 選 舉 方 式 產 生 。

  • 理 事 會 成 員 不 能 支 取 薪 金 或 任 何 報 酬 。

  • 合 作 社 的 最 高 權 力 架 構 為 社 員 大 會 , 理 事 會 只 負 責 執 行 社 務 。

  • 合 作 社 須 妥 善 保 存 所 有 會 計 簿 冊 、 單 據 及 記 錄 , 以 便 由 註 冊 官 授 權 的 人 士 進 行 審 計 。


香 港 法 例 第 33 章 《 合 作 社 條 例 》 及 《 合 作 社 規 則 》 的 文 本 , 於 政 府 刊 物 銷 售 處 有 售 。 至 於 電 子 文 本 , 則 可 瀏 覽 律 政 司 網 址 內 的 「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 。

網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如 何 成 立 儲 蓄 互 助 社 ?

 
申請註冊儲蓄互助社指引

 

 
I.
引言
 
凡十五名或以上人士,自願組織成立儲蓄互助社以在社員間提倡節儉、收取其社員的儲蓄作為股份的付款或作為存款及專為援助或生產的目的而貸款給其社員為宗旨,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119章《儲蓄互助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註冊。儲蓄互助社註冊官(現時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兼任)負責儲蓄互助社及其章程的註冊、審查及查訊及督導其運作。
 
II
註冊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規定,才合資格提交註冊申請:
 
(a)
不少於16歲;
 
(b)
其中最少3人不少於21歲;
 
(c)
在儲蓄互助社擬採用之章程所界定的在職業、受僱工作、社團組織或居住範圍有共同連繫。
 
III.
申請註冊前的籌備
 
1.
致電2388 0177香港儲蓄互助社協會(以下稱“協會”)查詢。協會成立的宗旨是向儲蓄互助社提供教育及諮詢服務並協助組織儲蓄互助社。
 
2.
協會將提供有關儲蓄互助社原則及運作的講座。
 
3.
協會將協助草擬準備採用的章程文本及填寫訂明格式的組織章程大綱。
 
4.
可致電2150 6762,電郵致mailbox@afcd.gov.hk 或親臨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6樓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管理組查詢。
 
IV.
註冊申請
 
1.
申請人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組織章程大綱一式兩份,並安排將該兩份組織章程大綱連同儲蓄互助社擬採用的章程文本2份一併送交註冊官。
 
2.
在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人須委任一名臨時秘書。
 
3.
註冊官在收到註冊申請後,可作出他認為需要的查訊。
 
4.
註冊官如信納以下事項,可於3個工作天內將該儲蓄互助社註冊:
 
(a)
建議採用的章程與條例任何條文並無衝突;
 
(b)
建議採用的章程足以使該儲蓄互助社能貫徹其宗旨;
 
(c)
該團體對社籍作出限制是為了確保社員之間有合理的個人聯繫;
 
(d)
各申請人有合理機會能貫徹儲蓄互助社的宗旨;
 
(e)
各申請人及其申請均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5.
儲蓄互助社一經註冊,註冊官將免收費用而向儲蓄互助社發給下列文件:
 
(a)
組織章程大綱一份;
 
(b)
章程一份,其上註明註冊官的批准;及
 
(c)
註冊證一份。
 
V.
利得稅的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包括儲蓄互助社,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就該利潤納稅。儲蓄互助社並非《稅務條例》第24(1)條下的「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因此第24(1)條中有關任何人經營任何「會社或相類似的機構」在某些情況下不被當作經營業務的條文並不適用於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稅務局能確定來自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該等紀錄須在相關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成後,保留為期最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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