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瀕危物種成份的藥材和藥物
含瀕危物種成份的藥材和藥物的進出口管制 |
在香港,如旅客或物流承辦商從事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售賣含瀕危物種成份的商品,包括藥材和藥物時(下稱藥物),須遵守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 本港透過執行《條例》,以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的規定,確保珍貴的自然資源可被持續使用。 除符合《條例》允許的情況外,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瀕危物種,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均須事先申領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 含野生的附錄I物種成份的藥物(例如虎骨和木香)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這些藥物的貿易只在符合《公約》的某些情況下准予進行,並且必須領有許可證。至於含附錄II及附錄III物種成份的藥物(例如海馬和天麻),其進口不須許可證(源自野生的附錄II物種的活體標本除外),但須出示出口地簽發的有效《公約》出口准許證。至於出口或再出口含附錄II及附錄III物種成份的藥物,必須預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領許可證。 此外,所有含瀕危物種成份的藥物在入境時或在出口或再出口前,須經獲授權人員查驗。 任何人士若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可遭檢控。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壹千萬元及監禁十年。 如有查詢,請致電1823或電郵至hk_cites@afcd.gov.hk與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聯絡。 |
漁農自然護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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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藥材—天麻 (附錄II) |
常見的藥材—海馬 (附錄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