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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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赤灣 攝影比賽 2019



主 辦 機 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承 辦 機 構 : 香 港 戶 外 生 態 教 育 協 會
支 持 機 構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生 態 教 育 及 資 源 中 心 、 生 態 協 會 、 生 態 巴 士 、 香 港 教 育 大 學 、  環 保 協 進 會 、 綠 色 力 量 、  中 國 香 港 旅 行 遠 足 聨 會 、 香 港 魚 類 學 會 、 地 球 知 源 、 香 港 大 學 、 香 港 大 學 太 古 海 洋 科 學 研 究 所 、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得 獎 名 單

1)學 生 組 -地 理 景 觀 Student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andscape

2)學 生 組 -自 然 生 態 Student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ife

3)公 開 組 -地 理 景 觀 Open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andscape

4)公 開 組 -自 然 生 態 Open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ife

5)手 機 組 -地 理 景 觀 Mobile Phone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andscape

6)手 機 組 -自 然 生 態 Mobile Phone Group-Coastal and Marine Life 

7)另 設 獎 項 Other Awards


比 賽 目 的 :

宣 傳 香 港 美 麗 的 海 岸 和 海 洋 環 境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鼓 勵 市 民 親 身 走 進 大 自 然 , 透 過 鏡 頭 捕 捉 大 自 然 最 美 一 刻 , 並 提 升 對 海 岸 環 境 保 育 的 意 識 。

 

比 賽 主 題 :

  1. 地 理 景 觀 — 展 示 吐 露 港 、 船 灣 海 及 赤 門 海 峽 沿 岸 景 致 、 海 岸 和 海 洋 生 境 最 美 一 面
  2. 自 然 生 態 — 記 錄 吐 露 港 、 船 灣 海 及 赤 門 海 峽 沿 岸 一 帶 的 海 岸 動 植 物 及 當 中 有 趣 的 故 事

沙 灘 、 泥 灘 、 石 灘 、 紅 樹 林 等 海 岸 環 境 皆 包 括 在 內 。

 

比 賽 對 象 :

就 讀 本 港 的 全 日 制 大 專 本 科 、 中 學 或 小 學 學 生 、 大 自 然 及 攝 影 愛 好 者

 

比 賽 組 別 :

1.    學 生 組  

2.    公 開 組  

3.    手 機 組  


參 賽 資 格 :

  1. 學 生 組 ^: 持 有 效 香 港 全 日 制 學 生 證 的 大 專 生 或 中 小 學 生
    18歲 以 下 之 參 賽 者 須 於 遞 交 報 名 申 請 時 , 一 併 遞 交 簽 妥 的 家 長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2. 公 開 組 ^: 18歲 或 以 上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之 人 士
  3. 手 機 組 : 不 設 年 齡 限 制
  4.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於 船 灣 海 、 吐 露 港 或 赤 門 海 峽 兩 岸 範 圍 內 拍 攝 。
  5.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於 過 去 兩 年 內 拍 攝 (2017年 6月 1日 至 2019年 9月 30日 ), 期 限 以 外 拍 攝 的 作 品 恕 不 接 受 。

^參 賽 者 年 齡 及 證 件 有 效 日 期 截 至 比 賽 開 放 報 名 日 期 計 算

 

比 賽 規 則 及 條 款 :

參 賽 者 一 經 遞 交 報 名 表 及 / 或 遞 交 參 賽 者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予 香 港 戶 外 生 態 教 育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 下 文 稱 「 承 辦 機 構 」 ) , 即 表 示 參 賽 者 及 / 或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已 閱 讀 、 接 受 及 同 意 遵 守 本 比 賽 的 有 關 規 則 和 條 款 , 包 括 本 條 款 、 提 交 作 品 安 排 、 作 品 規 格 要 求 及 報 名 流 程 、 以 及 其 他 主 辦 機 構 將 不 時 修 改 , 包 括 比 賽 期 間 公 佈 的 規 則 及 條 款 (統 稱 「 規 則 」 )。

1.    參 賽 者 不 得 破 壞 或 干 擾 自 然 環 境 及 野 生 生 物 , 並 須 遵 守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章 )、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第 107章 ) 等 所 有 相 關 條 例

2.    以 不 良 手 法 攝 影 ( 如 餌 誘 、 捕 捉 、 飼 養 、 驚 嚇 等 ) , 如 有 發 現 , 一 律 被 取 消 資 格

3.    學 生 組 —參 賽 者 須 為 持 有 效 香 港 全 日 制 學 生 證 的 大 專 生 或 中 小 學 生 。 18歲 以 下 之 參 賽 者 或 成 員 須 得 到 其 家 長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同 意 。 參 賽 者 須 於 遞 交 報 名 申 請 時 一 併 遞 交 簽 妥 的 家 長 /合 法 監 護 人 同 意 書

4.    公 開 組 —參 賽 者 須 為 18歲 或 以 上 , 並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人 士

5.    參 賽 者 年 齡 及 證 件 有 效 日 期 截 至 比 賽 開 放 報 名 日 期 計 算

6.    參 賽 者 不 可 同 時 參 加 學 生 組 及 公 開 組 比 賽

7.    參 賽 者 可 參 加 同 一 組 別 內 的 一 個 或 所 有 比 賽 主 題 , 每 主 題 最 多 可 提 交 3 份 參 賽 作 品

8.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於 船 灣 海 、 吐 露 港 或 赤 門 海 峽 兩 岸 範 圍 內 拍 攝

9.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於 過 去 兩 年 內 拍 攝 (2017年 6月 1日 至 2019年 9月 30日 ), 期 限 以 外 拍 攝 的 作 品 恕 不 接 受

10.  所 有 作 品 一 經 接 收 , 概 不 發 還 , 並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11. 手 機 組 參 賽 作 品 須 以 手 機 作 為 唯 一 拍 攝 器 材 , 其 他 含 攝 影 功 能 之 電 子 器 材 如 平 板 電 腦 等 並 不 計 算 作 內

12.  所 有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之 工 作 人 員 、 評 審 團 成 員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均 不 得 參 加 本 比 賽

 

作 品 規 格

1.    參 賽 作 品 須 為 數 碼 檔 案 , 並 以 JPEG或 TIFF 數 碼 檔 提 交 。

2.    每 作 品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 或 以 下 , 至 少 1600個 像 素 寬 (水 平 相 片 ), 或 1600個 像 素 高 (垂 直 相 片 )。

3.    參 賽 作 品 只 接 受 少 量 調 整 光 暗 、 對 比 度 或 色 彩 飽 和 度 及 相 片 裁 剪 , 其 他 數 位 修 圖 手 段 , 包 括 電 腦 合 成 或 消 減 圖 上 任 何 物 件 及 改 變 色 彩 , 均 不 為 接 納 。

4.    本 比 賽 不 接 受 含 有 任 何 浮 水 印 及 簽 名 檔 的 參 賽 作 品 。

5.    參 賽 作 品 須 附 完 整 標 題 , 並 以 劃 一 語 言 (中 文 或 英 文 )、 不 多 於 150字 簡 介 作 品 理 念 、 希 望 帶 出 的 訊 息 或 拍 攝 原 因 。

6.    請 跟 據 以 下 格 式 為 作 品 命 名 :
身 份 證 號 碼 首 4位 _S/O/M_LAND/LIFE_作 品 編 號


S- 學 生 組 / O- 公 開 組 / M- 手 機 組
LAND – 地 理 景 觀 主 題 / LIFE – 自 然 生 態 主 題


例 子 : 參 加 學 生 組 , 提 交 兩 張 地 理 景 觀 主 題 的 作 品 ,
第 一 張 作 品 名 稱 應 為 「 Y999_S_LAND_1」 、 第 二 張 作 品 名 稱 應 為 「 Y999_S_LAND_2」 , 如 此 類 推 。

 

7.    參 賽 作 品 一 經 入 圍 , 參 賽 者 必 須 提 交 作 品 的 高 畫 質 原 數 碼 影 像 檔 案 ( JPEG或 TIFF )或 拍 攝 手 機 內 的 原 始 作 品 檔 案 , 以 及 未 曾 修 改 的 EXIF資 料 ^。 如 未 能 提 交 者 ,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取 消 其 資 格 。

 

^ EXIF是 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 簡 稱 , 記 錄 數 位 相 片 的 拍 攝 資 料 , 如 相 機 型 號 、 光 圈 和 快 門 等 等 , 附 加 於 JPEG、 TIFF等 檔 案 中 。 如 使 用 Windows作 業 系 統 , 只 需 用 滑 鼠 右 鍵 點 相 片 , 選 內 容 查 看 詳 細 資 訊 。 如 使 用 Mac, 可 以 預 覽 程 式 開 啟 相 片 , 按 ”Command+I”檢 視 資 訊 。

 

參 加 方 法

網 上 提 交 作 品

參 賽 者 於 2019年 9月 30日 (一 ) 23時 59分 前 在 網 上 填 妥 「 作 品 提 交 表 格 」 , 內 容 包 括 :

·         參 賽 作 品

·         中 文 或 英 文 標 題

·         不 多 於 150字 中 文 或 英 文 簡 介 作 品 理 念

( 請 使 用 劃 一 語 言 填 寫 表 格 )

 

請 跟 據 以 下 格 式 為 作 品 命 名 :
身 份 證 號 碼 首 4位 _S/O/M_LAND/LIFE_作 品 編 號

S- 學 生 組 / O- 公 開 組 / M- 手 機 組
LAND – 地 理 景 觀 主 題 / LIFE – 自 然 生 態 主 題


例 子 : 參 加 學 生 組 , 提 交 兩 張 地 理 景 觀 主 題 的 作 品 ,
第 一 張 作 品 名 稱 應 為 「 Y999_S_LAND_1」 、 第 二 張 作 品 名 稱 應 為 「 Y999_S_LAND_2」 , 如 此 類 推 。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9 年 9 月 30 日 23:59 [逾 期 遞 交 作 品 恕 不 受 理 ]

評 審 標 準 :

1.    整 體 構 圖 30%

2.    訊 息 表 達 30%

3.    攝 影 技 巧 20%

4.    創 意 20%

 

比 賽 結 果 公 布

比 賽 結 果 將 於 2019 年 10月 下 旬 在 漁 護 署 網 頁 公 布 。 得 獎 者 將 另 函 通 知 並 會 獲 邀 出 席 頒 獎 典 禮 。 各 組 別 的 冠 軍 將 有 機 會 獲 邀 於 頒 獎 典 禮 介 紹 其 得 獎 作 品 及 分 享 拍 攝 心 得 。


評 審 委 員 :

1.    劉 兆 景 先 生
資 深 香 港 自 然 生 態 攝 影 師

2.    呂 德 恒 先 生

綠 色 力 量 高 級 保 育 經 理

3.    吳 振 宇 先 生

資 深 香 港 自 然 生 態 攝 影 師

4.    潘 瑞 輝 先 生

資 深 香 港 自 然 生 態 攝 影 師

5.    蘇 毅 雄 先 生

資 深 香 港 自 然 生 態 攝 影 師 及 生 態 協 會 總 監 兼 創 辦 人


獎 項 及 獎 品 :
學 生 組 及 公 開 組 每 個 比 賽 項 目 設 以 下 獎 項 :

獎 項 獎 品
冠 軍 (1 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書 券 /禮 券 HK$ 1,000*
亞 軍 (1 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書 券 /禮 券 HK$ 800*
季 軍 (1 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書 券 /禮 券 HK$ 600*
優 異 獎 (3 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書 券 /禮 券 HK$ 300*


手 機 組 (每 個 比 賽 項 目 ) :

獎 項 獎 品
手 機 組 獎 (3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禮 券 HK$300*


另 設 獎 項 (6 名 ) :

獎 項  獎 品
最 具 喜 感 生 物 大 獎 (2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禮 券 HK$300#
最 創 新 視 覺 大 獎 (2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禮 券 HK$300#
最 具 動 感 大 獎 (2名 ) 獎 狀 、 精 美 獎 座 及 禮 券 HK$300#

*學 生 組 奬 品 為 書 券 , 其 他 獎 項 奬 品 為 禮 券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 不 論 組 別 , 將 自 動 角 逐 三 個 特 別 獎 項 。


查 詢 :  
香 港 戶 外 生 態 教 育 協 會  
電 話 : 3619 0625
電 郵 : lightoftolo2019@gmail.com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電 話 : 3468 5465
傳 真 : 3468 3014
Facebook專 頁 : Ting Kok Appreciation

 

參 賽 作 品 之 知 識 產 權

1.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是 參 賽 者 的 原 作 照 片 , 參 賽 前 不 曾 出 售 、 出 版 或 參 與 任 何 其 他 攝 影 比 賽

2.    參 賽 者 同 意 , 並 須 促 使 成 員 同 意 轉 讓 參 賽 作 品 之 所 有 知 識 產 權 的 擁 有 權 予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可 複 製 、 使 用 、 修 飾 、 展 示 、 刊 登 及 發 放 所 提 交 的 作 品 或 於 任   何 媒 體 、 場 合 作 為 ( 但 不 限 於 ) 宣 傳 或 教 育 之 用 , 不 另 致 酬 或 另 行 通 知

3.    參 賽 者 聲 明 及 承 諾 其 及 其 成 員 為 參 賽 作 品 的 唯 一 版 權 擁 有 人 , 並 據 參 賽 者 所 知 沒 有 任 何 第 三 方 會 對 該 參 賽 作 品 有 任 何 投 訴 或 申 索

4.    參 賽 者 聲 明 所 有 作 品 遵 守 相 關 版 權 法 , 並 不 會 :

a.    抵 觸 或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或 規 則 , 或 涉 及 、 觸 犯 或 違 反 適 用 法 律 或 規 則 的 元 素 , 包 括 不 限 於 犯 罪 、 淫 褻 、 不 雅 、 誹 謗 、 恐 嚇 、 色 情 、 騷 擾 、 致 他 人 有 憎 恨 或 不 安 的 ;

b.    侵 犯 或 違 反 任 何 知 識 産 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第 三 方 持 有 的 版 權 、 專 利 權 、 商 標 、 商 號 、 商 業 秘 密 或 其 他 財 產 權 , 不 論 你 對 該 些 產 權 是 否 知 情 ;

c.     包 含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機 密 資 料 ;

d.    包 含 未 經 個 別 人 士 或 團 體 事 先 同 意 而 拍 攝 的 照 片 或 短 片 ;

e.    載 有 病 毒 、 受 感 染 檔 案 或 其 他 有 可 能 導 致 他 人 電 腦 受 破 壞 的 資 料 ;

f.     宣 傳 或 兜 售 資 金 或 商 品 售 賣 或 服 務 。

 

5.    如 參 賽 作 品 侵 犯 版 權 或 其 他 相 關 罪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遞 交 借 用 、 轉 載 、 複 製 及 假 冒 的 參 賽 作 品 等 , 其 參 賽 資 格 將 被 取 消 。 有 關 參 賽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任 何 法 律 糾 紛 一 概 與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無 關 。

6.    若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因 任 何 聲 稱 存 在 於 參 賽 作 品 的 權 利 或 對 其 該 等 權 利 之 侵 犯 , 或 因 任 何 參 賽 者 提 交 的 資 料 , 需 面 對 任 何 基 於 合 約 法 、 侵 權 法 或 其 他 的 申 索 , 或 接 受 任 何 主 管 當 局 調 查 , 參 賽 者 有 責 任 致 使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免 於 任 何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申 索 及 調 查 , 並 將 完 全 彌 償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損 失 及 損 害 、 利 潤 損 失 、 名 譽 損 失 及 /或 其 他 隨 之 發 生 的 損 失 及 損 害 等 , 更 需 賠 償 其 導 致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面 對 該 申 索 及 調 查 的 一 切 開 支 、 費 用 及 額 外 損 失 及 損 害 。

 

個 人 資 料

7.    參 賽 者 同 意 主 辦 機 構 及 協 辦 機 構 公 布 其 姓 名 , 並 授 權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蒐 集 、 處 理 及 使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作 是 次 比 賽 聯 絡 、 宣 傳 及 推 廣 之 用 ( 如 核 對 參 加 者 參 加 本 活 動 及 得 獎 資 格 、 核 對 領 獎 人 身 份 、 宣 布 得 獎 名 單 、 聯 絡 得 獎 者 等 ) 。 除 以 上 用 途 外 , 所 有 資 料 絶 對 保 密 。

8.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第 18及 22條 以 及 附 表 1第 6項 原 則 的 規 定 , 參 賽 者 有 權 查 閱 及 改 正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取 消 資 格

對 有 下 述 情 況 的 申 請 或 參 賽 者 ,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保 留 其 獨 有 及 絕 對 酌 情 權 以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或 拒 絕 接 受 其 報 名 申 請 :

a.    在 報 名 或 比 賽 中 提 供 不 正 確 或 不 完 整 的 個 人 資 料 ;

b.    違 反 比 賽 規 則 ;  

c.     參 與 任 何 違 法 或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 或

d.    主 辦 機 構 或 承 辦 機 構 合 理 地 相 信 該 人 士 已 違 反 任 何 上 述 情 況 。

其 他 事 項

主 辦 單 位 及 承 辦 機 構 有 權 解 釋 、 修 改 及 補 充 本 比 賽 規 則 和 條 款 而 無 須 另 行 通 知 。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保 留 對 本 比 賽 任 何 爭 議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

比 賽 結 果 以 評 審 團 及 主 辦 機 構 及 承 辦 機 構 的 決 定 為 準 , 參 賽 者 不 得 異 議 , 比 賽 亦 不 設 上 訴 機 制 。

本 比 賽 文 件 的 所 有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中 、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義 , 一 概 以 中 文 版 本 為 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