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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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實施《公約》的《10-03措施》(只提供英文版本),政府訂立了《南極海洋生物資源(港口巡查及管制)規例》(第635B章),授權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護署署長)對載有犬牙魚或其他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的漁船進行巡查,並拒絕讓從事涉及違規捕撈活動的漁船進入香港水域。該規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a) 載有南極海洋生物的漁船抵港前的知會

載有犬牙魚或其他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的漁船擬進入香港水域,其船長、船東或船東的代理人必須在船隻擬進入香港水域的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知會漁護署署長,包括提供所須的資料 及提交有關該漁船並沒有從事違規捕撈的聲明書(只提供英文版本);

(b) 巡查漁船

載有犬牙魚或其他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的漁船進入香港時,獲授權人員可檢查有關船隻,以確定其在《公約》區域進行的捕撈活動是否遵守養護措施;

(c) 在下述情況下,拒絕載有南極海洋生物的漁船進入香港水域:

(i) 該漁船在委員會公布的違規捕撈漁船的名單之上 (只提供英文版本);

(ii) 該漁船沒有遵守上文(a)的抵港前知會的有關要求;或

(iii) 根據上文(a)向漁護署署長提供的資料,顯示該漁船曾涉及違規捕撈。

 

注意:《署長》拒絕漁船進入的權力並不影響根據其他任何法例拒絕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任何其他權力。在進入香港水域前,船長應了解及遵守其他有關法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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