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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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海 魚 獎 學 基 金 現 接 受 申 請 ( 只 有 中 文 )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五 )

海 魚 獎 學 基 金 顧 問 委 員 會 邀 請 有 意 參 加 漁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漁 民 及 海 魚 批 發 商 等 , 申 請 海 魚 獎 學 基 金 的 資 助 。

發 言 人 今 日 ( 四 月 十 七 日 ) 表 示 : 「 海 魚 獎 學 基 金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成 立 , 旨 在 協 助 在 香 港 從 事 海 漁 業 及 魚 類 統 銷 業 的 人 士 或 其 子 弟 , 以 及 有 意 在 香 港 從 事 有 關 行 業 的 人 士 , 接 受 漁 業 培 訓 。 」

申 請 資 助 金 人 士 必 須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以 及 其 家 庭 背 景 與 本 港 漁 業 或 海 魚 統 銷 業 有 直 接 關 係 , 或 有 意 投 身 本 港 漁 業 。 漁 民 、 海 魚 養 殖 人 士 或 在 魚 類 統 營 處 批 銷 海 魚 的 批 發 商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若 同 一 漁 船 、 養 魚 場 或 批 發 商 號 有 多 於 一 人 提 交 申 請 , 或 夫 婦 一 同 提 交 申 請 , 則 其 中 一 名 申 請 人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發 言 人 表 示 , 過 去 未 曾 獲 海 魚 獎 學 基 金 授 予 培 訓 資 助 金 的 申 請 人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對 於 過 去 曾 在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而 無 故 退 出 達 兩 次 的 申 請 人 , 他 在 其 後 兩 年 內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考 慮 。 倘 若 再 次 違 反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人 將 永 久 不 獲 考 慮 。

此 外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本 年 將 舉 辦 香 港 漁 民 休 漁 期 短 期 培 訓 課 程 , 供 有 關 人 士 參 加 。 申 請 資 助 金 人 士 亦 可 提 交 其 他 漁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在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五 樓 漁 護 署 總 部 派 發 。 有 興 趣 人 士 亦 可 向 香 港 仔 、 筲 箕 灣 、 青 山 、 大 埔 和 西 貢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的 漁 業 聯 絡 辦 事 處 及 長 洲 魚 站 的 漁 業 聯 絡 辦 事 處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 或 從 漁 護 署 網 頁 ( http://www.afcd.gov.hk) 的 最 新 消 息 欄 下 載 。

申 請 人 必 須 於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前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以 便 趕 及 在 今 年 休 漁 期 期 間 參 加 訓 練 課 程 。 有 關 詳 請 , 可 致 電 二 一 五 ○   六 六 九 八 查 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