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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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漁 護 署 就 修 訂 監 管 除 害 劑 條 例 進 行 諮 詢
二 ○ ○ ○ 年 十 月 四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現 正 就 修 改 法 例 改 善 除 害 劑 監 管 工 作 , 徵 詢 除 害 劑 製 造 商 和 貿 易 商 、 農 友 、 提 供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人 士 、 使 用 除 害 劑 從 業 員 及 有 關 團 體 的 意 見 。

該 署 高 級 農 業 主 任 ( 監 理 ) 高 韻 芝 今 日 ( 十 月 四 日 ) 表 示 , 有 需 要 修 訂 現 時 《 除 害 劑 條 例 》 內 有 關 除 害 劑 的 註 冊 機 制 , 以 便 在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環 境 情 況 下 , 更 妥 善 及 有 效 地 使 用 除 害 劑 。

高 韻 芝 說 : 「 我 們 建 議 用 一 個 按 每 個 除 害 劑 產 品 的 活 性 成 分 、 非 主 成 分 、 濃 度 、 配 方 及 擬 作 用 途 來 註 冊 的 制 度 , 取 代 現 行 只 按 活 性 成 分 分 類 的 註 冊 系 統 。 」

「 此 外 , 註 冊 紀 錄 冊 內 除 害 劑 的 分 類 將 增 至 四 部 ,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反 映 除 害 劑 在 毒 性 、 持 久 性 、 使 用 模 式 及 對 環 境 與 健 康 的 危 害 方 面 的 差 異 。 」

第 一 部 分 家 居 用 途 即 用 型 和 第 二 部 分 普 通 用 途 濃 縮 型 除 害 劑 屬 於 「 一 般 」 除 害 劑 , 而 第 三 部 分 供 農 業 用 途 和 第 四 部 分 供 公 眾 衛 生 或 專 業 蟲 害 防 治 用 途 的 除 害 劑 , 則 被 列 為 「 受 限 制 」 除 害 劑 。

高 韻 芝 說 : 「 我 們 亦 建 議 危 害 性 較 高 的 除 害 劑 , 只 限 於 合 資 格 及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士 購 買 和 使 用 , 只 有 獲 授 權 的 農 友 及 持 牌 的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提 供 者 , 才 可 以 買 到 和 使 用 『 受 限 制 除 害 劑 』 。 」

漁 護 署 亦 會 向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提 供 者 發 牌 , 和 對 使 用 除 害 劑 的 從 業 員 進 行 登 記 , 以 確 保 他 們 能 安 全 地 使 用 除 害 劑 。

她 說 : 「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提 供 者 , 若 在 公 眾 場 所 或 在 別 人 的 物 業 施 放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 須 領 有 牌 照 , 亦 只 有 上 述 持 牌 者 才 可 取 得 受 限 制 除 害 劑 。 」

「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提 供 者 , 只 可 聘 用 那 些 曾 受 訓 練 , 並 已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登 記 的 使 用 除 害 劑 從 業 員 。 」

修 訂 法 例 後 , 農 友 須 接 受 由 漁 護 署 提 供 的 訓 練 , 以 便 取 得 購 買 及 使 用 受 限 制 除 害 劑 的 資 格 。

署 方 亦 建 議 賦 予 註 冊 除 害 劑 產 品 標 籤 法 律 效 力 ,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須 遵 守 產 品 製 造 商 的 用 法 說 明 去 使 用 該 產 品 。

高 韻 芝 表 示 , 法 例 亦 建 議 授 權 漁 護 署 除 害 劑 督 察 可 進 入 處 所 搜 查 、 檢 取 並 扣 押 化 學 品 及 文 件 , 以 方 便 執 行 法 例 。

她 說 : 「 我 們 建 議 在 新 規 管 措 施 通 過 實 施 後 , 提 供 兩 年 的 寬 限 期 , 以 重 新 註 冊 除 害 劑 產 品 、 向 蟲 害 防 治 服 務 提 供 者 發 給 牌 照 、 為 使 用 除 害 劑 的 從 業 員 登 記 、 以 及 訓 練 和 授 權 農 友 使 用 受 限 制 除 害 劑 。 」

漁 護 署 會 向 受 影 響 團 體 簡 介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 亦 會 徵 詢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和 市 民 大 眾 意 見 。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現 已 放 置 在 漁 護 署 網 頁 ( http://www.afcd.gov.hk/ ) 內 , 供 市 民 參 考 。 市 民 亦 可 在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五 樓 漁 護 署 總 部 和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美 利 大 廈 四 樓 四 ○ 八 室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分 發 組 索 取 有 關 文 件 。

就 有 關 諮 詢 文 件 的 查 詢 , 可 致 電 二 一 五 ○ 七 ○ ○ 七 。

任 何 人 士 如 有 意 見 , 需 於 二 ○ ○ ○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經 傳 真 ( 二 七 三 六 九 九 ○ 四 ) 或 經 互 聯 網 電 郵 地 址 ( afcdenq@afcd.gcn.gov.hk ) 遞 交 , 亦 可 直 接 寄 交 該 署 總 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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