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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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搗 破 元 朗 非 法 動 物 繁 殖 場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昨 日 (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在 元 朗 山 貝 村 搗 破 一 個 非 法 動 物 繁 殖 場 , 內 有 四 十 八 隻 母 狗 及 三 十 六 隻 小 狗 , 牠 們 的 健 康 情 況 良 好 。

行 動 中 一 名 男 子 被 扣 查 問 話 , 案 件 仍 在 調 查 中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 3 9 B 章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 動 物 售 賣 商 ) 規 例 》 , 現 時 所 有 動 物 售 賣 商 , 包 括 動 物 繁 殖 場 及 寵 物 店 , 必 須 領 有 由 漁 護 署 簽 發 的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並 嚴 格 遵 守 相 關 發 牌 條 件 及 營 業 守 則 。 任 何 人 非 法 買 賣 動 物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二 千 元 。

漁 護 署 自 去 年 二 月 起 實 施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的 附 加 條 件 , 規 定 寵 物 店 只 可 售 賣 從 認 可 來 源 取 得 的 狗 隻 。 所 有 寵 物 店 均 須 備 存 所 有 詳 列 狗 隻 來 源 的 證 明 文 件 , 以 供 漁 護 署 人 員 查 閱 。 漁 護 署 人 員 在 寵 物 店 查 閱 紀 錄 時 , 發 現 該 名 男 子 在 同 一 個 月 內 供 應 兩 窩 由 同 一 隻 母 狗 所 生 的 小 狗 出 售 , 而 且 並 無 持 有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引 起 懷 疑 , 遂 展 開 深 入 調 查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說 : 「 本 署 會 繼 續 採 取 嚴 厲 執 法 行 動 , 打 擊 非 法 售 賣 動 物 活 動 , 以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和 動 物 福 利 。 」

「 市 民 如 發 現 上 述 非 法 活 動 , 應 立 即 致 電 1 8 2 3 電 話 中 心 舉 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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