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偵 破 網 上 非 法 售 賣 動 物 活 動
二 ○ 一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四 月 十 五 日 ) 在 觀 塘 偵 破 網 上 非 法 售 賣 動 物 活 動 , 現 場 發 現 四 十 三 隻 小 狗 , 牠 們 的 健 康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 全 部 已 送 往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接 受 治 療 。
行 動 中 一 名 男 子 及 一 名 女 子 被 扣 查 問 話 , 案 件 仍 在 調 查 中 。
該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署 方 四 月 初 安 排 職 員 聯 絡 一 名 在 網 上 售 賣 寵 物 的 人 士 , 佯 裝 有 意 購 買 寵 物 犬 隻 。
交 易 其 後 定 於 今 日 進 行 , 漁 護 署 人 員 到 達 觀 塘 偉 業 街 一 幢 工 業 大 廈 , 發 現 有 關 地 點 並 無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 6 9 章 《 防 止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條 例 》 , 虐 待 動 物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二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 3 9 B 章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 動 物 售 賣 商 ) 規 例 》 , 現 時 所 有 動 物 售 賣 商 , 包 括 動 物 繁 殖 場 及 寵 物 店 , 必 須 領 有 由 漁 護 署 簽 發 的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並 嚴 格 遵 守 相 關 發 牌 條 件 及 營 業 守 則 。 任 何 人 非 法 買 賣 動 物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二 千 元 。
發 言 人 說 : 「 為 個 人 利 益 着 想 , 市 民 購 買 寵 物 時 應 光 顧 持 牌 寵 物 商 。 」
「 本 署 會 繼 續 採 取 嚴 厲 執 法 行 動 , 打 擊 非 法 售 賣 動 物 活 動 , 以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和 動 物 福 利 。 」
「 市 民 如 發 現 上 述 非 法 活 動 , 應 立 即 致 電 1 8 2 3 電 話 中 心 舉 報 。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