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首 宗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非 法 捕 魚 判 刑 個 案
二 ○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五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成 功 檢 控 兩 名 內 地 漁 民 , 非 法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本 地 船 隻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 這 是 《 2012年 漁 業 保 護 ( 修 訂 ) 條 例 》 ( 第 171章 ) 自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生 效 後 , 首 宗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
根 據 第 171章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使 用 或 借 助 任 何 船 隻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 除 非 屬 下 列 情 況 : ( i) 該 船 隻 是 已 登 記 船 隻 ; ( ii) 該 人 是 根 據 並 按 照 有 效 的 研 究 捕 魚 許 可 證 而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的 ; 或 ( iii)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漁 船 類 別 船 隻 或 本 地 船 隻 進 行 獲 許 可 的 捕 魚 活 動 。 違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一 艘 非 本 地 漁 船 九 月 十 二 日 於 索 罟 群 島 東 面 水 域 進 行 刺 網 捕 魚 。 在 水 警 的 協 助 下 , 漁 護 署 執 法 人 員 拘 捕 船 上 兩 名 內 地 漁 民 , 他 們 分 別 是 一 名 五 十 四 歲 男 子 和 一 名 四 十 九 歲 女 子 。 兩 名 被 告 昨 日 ( 九 月 十 三 日 )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各 判 罰 款 五 百 元 , 其 刺 網 已 被 充 公 , 漁 船 及 被 告 則 會 安 排 遣 送 回 內 地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第 171章 是 透 過 限 制 新 漁 船 加 入 、 限 制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漁 船 類 別 的 船 隻 捕 魚 , 以 及 禁 止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本 地 漁 船 捕 魚 , 讓 本 港 漁 業 能 夠 持 續 發 展 。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會 加 強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 以 防 止 境 外 漁 船 非 法 入 境 捕 魚 , 並 會 繼 續 於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以 打 擊 此 等 非 法 活 動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