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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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人 員 成 功 堵 截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非 法 捕 魚
二 ○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人 員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拘 捕 一 名 內 地 漁 民 , 非 法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本 地 船 隻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

一 艘 非 本 地 漁 船 在 今 日 上 午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左 右 於 娥 眉 洲 西 面 水 域 以 浸 籠 捕 魚 。 在 水 警 的 協 助 下 , 漁 護 署 執 法 人 員 拘 捕 船 上 一 名 四 十 五 歲 內 地 漁 民 。 該 名 男 子 將 被 控 以 非 法 在 香 港 水 域 捕 魚 罪 名 , 並 於 明 日 (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在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根 據 《 2012年 漁 業 保 護 ( 修 訂 ) 條 例 》 ( 第 171章 )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使 用 或 借 助 任 何 船 隻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 除 非 屬 下 列 情 況 : ( i) 該 船 隻 是 已 登 記 船 隻 ; ( ii) 該 人 是 根 據 並 按 照 有 效 的 研 究 捕 魚 許 可 證 而 從 事 捕 魚 活 動 的 ; 或 ( iii)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漁 船 類 別 船 隻 或 本 地 船 隻 進 行 獲 許 可 的 捕 魚 活 動 。 違 者 可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六 個 月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第 171章 是 透 過 限 制 新 漁 船 加 入 、 限 制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漁 船 類 別 的 船 隻 捕 魚 , 以 及 禁 止 使 用 或 借 助 非 本 地 漁 船 捕 魚 , 讓 本 港 漁 業 能 夠 持 續 發 展 。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會 加 強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 以 防 止 境 外 漁 船 非 法 入 境 捕 魚 , 並 會 繼 續 於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以 打 擊 此 等 非 法 活 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