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銷 毀 充 公 象 牙 行 動 今 日 啟 動
二 ○ 一 四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四 )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致 辭 時 表 示 , 銷 毀 象 牙 行 動 在 本 地 及 國 際 層 面 傳 達 明 確 信 息 , 就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決 心 遏 止 非 法 象 牙 貿 易 。
多 年 來 , 執 法 機 構 在 行 動 中 充 公 了 不 少 象 牙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擔 任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 公 約 》 ) 的 香 港 管 理 機 構 , 在 處 置 這 些 象 牙 時 ,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 公 約 》 訂 明 的 原 則 , 主 要 是 捐 贈 予 學 校 、 博 物 館 和 海 外 機 構 , 作 保 育 、 科 學 、 教 育 和 培 訓 用 途 。
黃 錦 星 指 出 , 香 港 有 需 要 向 世 界 闡 明 會 盡 力 協 助 杜 絕 非 法 獵 殺 大 象 活 動 。 他 說 : 「 在 保 護 稀 有 動 植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下 , 我 們 展 開 以 焚 化 方 式 處 置 政 府 庫 存 的 充 公 象 牙 。 」
「 除 保 留 少 量 象 牙 作 《 公 約 》 准 許 的 用 途 外 , 約 二 十 八 公 噸 政 府 庫 存 的 充 公 象 牙 將 分 階 段 全 數 以 焚 化 方 式 銷 毀 。 」
整 個 銷 毀 行 動 預 計 在 二 ○ 一 五 年 年 中 完 成 。 日 後 , 由 漁 護 署 保 管 的 充 公 象 牙 亦 會 定 期 以 焚 化 方 式 銷 毀 。
由 於 象 牙 在 高 溫 下 可 徹 底 銷 毀 , 避 免 經 處 理 後 的 象 牙 再 被 使 用 , 因 此 , 以 焚 化 方 式 處 置 最 為 合 適 和 有 效 。
所 有 品 種 的 大 象 在 一 九 九 ○ 年 已 列 入 《 公 約 》 附 錄 I , 除 根 據 《 公 約 》 准 許 的 特 定 情 況 下 , 象 牙 的 國 際 商 業 貿 易 已 被 禁 止 。 《 公 約 》 准 許 把 瀕 危 物 種 標 本 作 科 學 、 執 法 、 鑑 定 和 教 育 用 途 。 如 這 些 處 置 辦 法 不 可 行 , 《 公 約 》 亦 容 許 貯 存 或 銷 毀 標 本 。
香 港 通 過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第 586章 ) , 按 照 《 公 約 》 對 象 牙 貿 加 以 規 管 。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條 例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與 本 地 的 執 法 機 構 和 《 公 約 》 的 締 約 國 緊 密 合 作 , 攜 手 打 擊 非 法 象 牙 貿 易 。
漁 護 署 亦 會 加 強 教 育 及 宣 傳 , 提 升 市 民 對 保 育 瀕 危 物 種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認 識 , 繼 續 把 保 育 的 信 息 傳 揚 開 去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