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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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兩 名 旅 客 走 私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花 膠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二 ○ 一 八 年 二 月 六 日 ( 星 期 二 )

兩 名 旅 客 因 走 私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花 膠 , 違 反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 條 例 》 ) , 今 日 ( 二 月 六 日 ) 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兩 名 三 十 二 歲 及 三 十 歲 的 男 旅 客 日 前 從 墨 西 哥 埃 莫 西 約 出 發 , 經 墨 西 哥 蒙 特 雷 及 南 韓 首 爾 飛 抵 本 港 。 海 關 人 員 在 該 兩 名 旅 客 的 兩 個 寄 艙 行 李 箱 內 分 別 發 現 共 約 十 七 及 十 一 公 斤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花 膠 。
 
漁 護 署 跟 進 調 查 後 , 檢 控 該 兩 名 男 子 非 法 進 口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 公 約 》 ) 附 錄 I列 明 物 種 。 兩 人 分 別 被 判 監 禁 十 四 個 星 期 及 十 個 星 期 。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屬 《 公 約 》 附 錄 I列 明 物 種 , 於 香 港 受 《 條 例 》 規 管 。 任 何 人 士 如 非 按 照 《 條 例 》 的 規 定 而 進 口 、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附 錄 I列 明 物 種 或 其 部 分 , 均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充 公 。
 
市 民 如 欲 查 詢 瀕 危 物 種 入 口 或 舉 報 非 法 進 口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與 漁 護 署 聯 絡 , 或 瀏 覽 網 頁 www.cites.hk

兩 名 旅 客 因 走 私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花 膠 , 違 反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今 日 ( 二 月 六 日 ) 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圖 示 從 該 兩 名 旅 客 的 兩 個 寄 艙 行 李 箱 內 檢 獲 的 加 利 福 尼 亞 灣 石 首 魚 花 膠 。
兩名旅客因走私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花膠,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今日(二月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圖示從該兩名旅客的兩個寄艙行李箱內檢獲的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花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