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佈
檢 獲 非 法 進 口 活 雀 鳥
二 ○ 一 九 年 四 月 四 日 ( 星 期 四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今 日 ( 四 月 四 日 ) 呼 籲 市 民 切 勿 非 法 進 口 沒 有 健 康 證 明 的 活 雀 鳥 , 否 則 會 遭 檢 控 。
警 方 今 日 上 午 在 沙 頭 角 邊 境 口 岸 截 查 一 名 返 港 本 地 男 子 , 於 其 手 提 袋 內 檢 獲 121 隻 沒 有 健 康 證 明 的 活 雀 鳥 , 包 括 六 十 隻 斑 文 鳥 、 十 五 隻 柳 鶯 及 四 十 隻 鵲 鴝 , 以 及 六 隻 懷 疑 屬 瀕 危 物 種 的 非 洲 灰 鸚 鵡 。 該 批 雀 鳥 被 送 往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 在 抽 取 樣 本 作 禽 流 感 測 試 後 , 已 銷 毀 非 屬 瀕 危 物 種 的 雀 鳥 。 漁 護 署 正 跟 進 調 查 案 件 。
非 洲 灰 鸚 鵡 屬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附 錄 I物 種 , 受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 條 例 》 ) ( 第 586 章 ) 管 制 。 任 何 人 士 如 非 按 照 《 條 例 》 的 規 定 而 進 口 、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列 明 物 種 , 均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一 千 萬 元 及 監 禁 十 年 ,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充 公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 第 139A 章 ) , 任 何 人 進 口 活 雀 鳥 或 家 禽 , 必 須 附 有 由 出 口 地 禽 畜 衞 生 當 局 簽 發 的 健 康 證 明 , 違 者 可 被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元 , 而 相 關 禽 鳥 亦 會 被 充 公 。
發 言 人 表 示 ,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與 海 關 和 警 方 緊 密 合 作 , 打 擊 非 法 進 口 禽 鳥 , 減 低 未 經 檢 驗 檢 疫 的 禽 鳥 帶 來 禽 流 感 爆 發 的 風 險 。
市 民 如 發 現 非 法 飼 養 或 非 法 進 口 禽 鳥 的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 舉 報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