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客 走 私 賽 加 羚 羊 角 被 判 入 獄
二 ○ 二 ○ 年 六 月 三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一 名 五 十 歲 男 旅 客 從 莫 斯 科 出 發 , 去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抵 達 本 港 。 海 關 人 員 在 其 行 李 中 發 現 共 224隻 賽 加 羚 羊 角 。
漁 護 署 跟 進 調 查 後 , 檢 控 該 名 男 子 非 法 進 口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 公 約 》 ) 附 錄 II列 明 物 種 。 該 名 男 子 今 日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法 庭 以 30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 因 其 認 罪 扣 減 三 分 一 刑 期 後 判 被 告 監 禁 20個 月 。
賽 加 羚 羊 屬 《 公 約 》 附 錄 II列 明 物 種 , 於 香 港 受 《 條 例 》 規 管 。 任 何 人 如 非 按 照 《 條 例 》 的 規 定 而 進 出 口 或 管 有 瀕 危 物 種 , 均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一 千 萬 元 及 監 禁 十 年 ,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充 公 。
市 民 如 欲 查 詢 瀕 危 物 種 管 制 或 舉 報 非 法 進 口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與 漁 護 署 聯 絡 , 或 瀏 覽 網 頁 www.cites.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