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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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因 新 海 岸 公 園 漁 業 管 理 策 略 而 向 受 影 響 漁 民 發 放 特 惠 津 貼 的 登 記 安 排
二 ○ 二 ○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因 應 四 個 指 明 的 海 岸 公 園 內 禁 止 商 業 捕 魚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六 月 十 一 日 ) 公 布 , 將 為 受 禁 止 商 業 捕 魚 措 施 影 響 的 合 資 格 漁 民 發 放 特 惠 津 貼 , 有 關 登 記 六 月 十 八 日 開 始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在 新 海 岸 公 園 漁 業 管 理 策 略 下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將 透 過 海 岸 公 園 捕 魚 許 可 證 制 度 , 讓 已 根 據 《 漁 業 保 護 條 例 》 ( 第 171章 ) 登 記 的 本 地 漁 船 可 在 大 小 磨 刀 海 岸 公 園 、 大 嶼 山 西 南 海 岸 公 園 和 日 後 於 西 部 水 域 設 立 的 新 海 岸 公 園 繼 續 從 事 商 業 捕 魚 ; 並 禁 止 在 四 個 指 明 的 海 岸 公 園 即 東 部 水 域 的 海 下 灣 海 岸 公 園 、 印 洲 塘 海 岸 公 園 和 東 平 洲 海 岸 公 園 , 以 及 西 部 水 域 的 沙 洲 及 龍 鼓 洲 海 岸 公 園 內 進 行 任 何 商 業 捕 魚 活 動 , 以 加 強 保 育 珊 瑚 群 落 和 提 升 本 港 整 體 漁 業 資 源 。
 
有 關 禁 止 在 四 個 指 明 的 海 岸 公 園 進 行 商 業 捕 魚 的 措 施 將 會 有 兩 年 過 渡 期 , 讓 漁 民 適 應 。 四 月 一 日 起 , 漁 護 署 已 不 再 為 海 下 灣 海 岸 公 園 、 印 洲 塘 海 岸 公 園 、 東 平 洲 海 岸 公 園 和 沙 洲 及 龍 鼓 洲 海 岸 公 園 批 出 新 的 捕 魚 許 可 證 。 而 現 有 的 捕 魚 許 可 證 即 使 獲 續 期 , 亦 不 會 超 逾 過 渡 期 ( 即 二 ○ 二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 上 述 禁 止 商 業 捕 魚 的 措 施 並 不 適 用 於 已 批 給 當 區 居 民 的 捕 魚 許 可 證 。       
 
政 府 已 成 立 由 漁 護 署 統 籌 、 成 員 來 自 海 事 處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 處 理 受 影 響 的 持 證 漁 民 提 出 的 特 惠 津 貼 申 請 及 一 切 相 關 事 宜 。
 
受 影 響 的 持 證 漁 民 將 獲 邀 於 六 月 十 八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辦 理 特 惠 津 貼 登 記 手 續 。 申 請 人 須 持 有 指 明 海 岸 公 園 的 漁 民 捕 魚 許 可 證 , 而 該 捕 魚 許 可 證 須 於 今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仍 然 有 效 。
          
有 關 特 惠 津 貼 登 記 安 排 及 詳 情 , 請 參 閱 漁 護 署 網 頁 : www.afcd.gov.hk/tc_chi/country/cou_vis/cou_vis_mar/cou_vis_mar_mpp/ega_registration.html。 工 作 小 組 秘 書 處 將 透 過 掛 號 信 個 別 通 知 受 影 響 的 持 證 漁 民 其 編 配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的 時 間 及 地 點 。
 
查 詢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秘 書 處 ( 電 話 : 3468 3446或 3468 3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