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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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政府刊憲將更多瀕危物種納入受管制名單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五)

政府今日(二月十九日)就《2021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修訂令》)刊憲,修訂《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的附表1及3,將更多瀕危物種納入受管制名單。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在香港藉着《條例》實施,因此《條例》會因應《公約》的最新要求不時更新。《修訂令》旨在反映《公約》就所管制物種的最新規定。
 
《修訂令》主要是因應《公約》附錄所列的瀕危物種清單的增加、刪減或其他更改而作出相應的修訂,當中涉及多種蜥蜴、蠑螈、海參、鯖鯊、水獺、龜類等物種;部分現行的管制亦將放寛以便利相關貿易,例如將會針對樂器製品而放寬對部分Dalbergia屬下品種(坊間有稱之為黃檀、黑酸枝、玫瑰木等)的管制,以便利有關樂器的貿易。《修訂令》亦包含一些與實施《公約》相關的最新決議,包括《公約》文件的接納條件、對科研性質的交流的豁免等。有關主要修訂載列於附件
 
根據《條例》,除獲得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進口、出口、再出口、從公海引進或管有受保護的物種,包括其部分及衍生物,均受許可證管制所規限。《修訂令》將於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新管制措施生效日期為四月三十日。凡管有附錄I物種或附錄II物種的野生活體標本作商業用途者,需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內(即七月二十九日或之前)申領管有許可證。至於新修訂實施前已合法進口的列明物種,於許可證制度下仍然可以繼續進行本地貿易。漁護署將透過通函通知有關貿易商《條例》的修訂項目,並向相關持份者講解新管制措施。
 
發言人說:「《條例》修訂生效後,將有更多瀕危物種被納入受管制的名單,這會有助加強保護更多瀕危物種,讓香港在國際層面就自然保育作出貢獻。」

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在未取得所需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市民可參閱網頁www.cites.hk,了解各附錄物種的許可證要求;如有查詢,可致電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