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跳至内容

新聞公佈

建 議 批 准 魚 類 養 殖 牌 照 可 轉 讓
二 ○ ○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政 府 建 議 授 權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漁 護 署 署 長 ) 批 准 魚 類 養 殖 牌 照 的 轉 讓 , 有 關 建 議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 刊 憲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表 示 , 現 行 的 《 海 魚 養 殖 條 例 》 規 定 , 在 指 定 魚 類 養 殖 區 內 進 行 任 何 魚 類 養 殖 工 作 , 均 須 獲 得 漁 護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牌 照 。

他 說 : 「 現 時 約 有 一 千 三 百 個 魚 類 養 殖 牌 照 和 許 可 證 。 漁 護 署 為 了 避 免 海 魚 養 殖 場 過 分 擠 迫 , 以 及 為 了 保 護 環 境 , 沒 有 再 發 出 新 牌 照 。 」

「 然 而 , 一 些 進 取 的 海 魚 養 殖 業 經 營 者 則 有 興 趣 擴 充 其 業 務 , 亦 有 一 些 人 士 期 望 加 入 海 魚 養 殖 業 , 但 由 於 現 行 的 條 例 禁 止 轉 讓 魚 類 養 殖 牌 照 , 因 而 未 能 成 事 。 」

牌 照 轉 讓 合 法 化 , 將 會 讓 年 老 的 海 魚 養 殖 戶 有 機 會 把 牌 照 轉 讓 給 其 他 或 新 入 行 的 養 殖 人 士 。

發 言 人 說 : 「 由 於 進 取 的 和 新 入 行 的 養 殖 人 士 一 般 較 願 意 在 新 的 飼 養 方 法 上 作 投 資 , 以 及 願 意 提 升 魚 類 養 殖 的 運 作 , 因 此 , 他 們 可 協 助 提 高 魚 類 養 殖 行 業 的 競 爭 力 , 讓 該 行 業 得 以 持 續 發 展 。 」

「 有 關 建 議 可 令 海 魚 養 殖 業 透 過 經 濟 效 益 和 現 代 化 的 飼 養 方 法 , 進 一 步 提 高 效 率 。 」

「 我 們 已 諮 詢 過 海 魚 養 殖 業 內 人 士 。 由 於 業 界 能 透 過 牌 照 轉 讓 而 進 行 重 組 , 因 此 , 他 們 大 致 上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 」

當 局 亦 藉 此 機 會 建 議 作 出 技 術 修 訂 , 加 強 保 障 措 施 , 防 止 執 法 人 員 濫 用 權 力 , 亦 更 新 罰 款 條 文 , 以 保 持 法 例 的 阻 嚇 作 用 。

記 載 有 關 建 議 的 《 二 ○ ○ 二 年 海 魚 養 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將 於 二 ○ ○ 二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

 圖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