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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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佈

男子駕駛漁船進入深灣限制地區使用蛇籠捕魚被判罪成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二)

一名本地船長因去年在限制期內駕駛漁船進入香港南丫島深灣限制地區水域,而船上有人使用蛇籠(一種已被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浸籠)捕魚,被控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及《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今日(三月十二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指出,該署人員根據線報,調查一宗懷疑去年八月五日約上午二時在上述水域非法使用蛇籠捕魚的案件,其後檢控該名涉案男船長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及《漁業保護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450元。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及非法進入限制地區,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指明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五米。因此,使用蛇籠捕魚違反登記條件。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屬瀕危物種的綠海龜在本港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亦是唯一在本港產卵的海龜品種。位於南丫島深灣的沙灘是本港唯一不時有綠海龜上岸產卵的地點,也是南中國海內少有的綠海龜產卵地之一。綠海龜產卵前及產卵期間會在其出生的沙灘附近水域活動,而預備產卵的綠海龜對人為干擾極為敏感,容易因受驚而放棄產卵。故漁護署規定每年四至十月為限制期,期間禁止任何船隻進入該處。任何人士未經許可進入深灣限制地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