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跳至内容

新聞公佈

漁 護 署 籲 請 旅 客 勿 非 法 攜 帶 蘭 花 返 港
二 ○ ○ 三 年 二 月 六 日 ( 星 期 四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今 日 ( 二 月 六 日 ) 提 醒 市 民 , 切 勿 在 無 領 取 許 可 證 情 況 下 攜 帶 蘭 花 返 港 。

發 言 人 說 : 「 最 近 經 常 發 現 從 中 國 內 地 回 港 的 市 民 非 法 帶 同 蘭 花 入 口 , 此 情 況 尤 其 在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常 見 。 今 年 春 節 前 兩 個 星 期 內 , 在 關 口 被 檢 獲 蘭 花 的 個 案 共 有 二 十 五 宗 。 與 去 年 同 期 的 數 字 相 同 。 」

「 有 些 外 遊 人 士 喜 歡 購 買 蘭 花 作 為 紀 念 品 。 但 由 於 蘭 花 遭 過 度 採 摘 , 正 面 臨 絕 種 威 脅 , 因 此 政 府 要 規 管 蘭 花 的 進 出 口 活 動 。 」

根 據 《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 部 份 野 生 蘭 花 如 拖 鞋 蘭 等 乃 高 度 瀕 危 植 物 , 其 買 賣 活 動 是 受 禁 制 的 。 此 外 , 任 何 人 進 口 、 出 口 或 管 有 其 他 野 生 蘭 花 , 包 括 其 部 分 和 衍 生 物 , 必 須 事 先 向 漁 護 署 申 領 許 可 證 。

至 於 進 出 口 人 工 培 植 的 蘭 花 , 包 括 其 部 分 及 衍 生 物 , 也 須 事 先 取 得 出 口 地 簽 發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發 言 人 強 調 , 如 任 何 人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規 定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而 有 關 物 品 亦 會 被 沒 收 。

市 民 可 致 電 二 一 五 零 六 九 九 九 向 漁 護 署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科 查 詢 , 或 可 瀏 覽 相 關 網 頁 , 網 址 : www.cites.org.hk 。

 圖
 上 一 頁  返 回 頁 首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