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 醫 註 冊 制 度 全 面 實 施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八 日 ( 星 期 五 )
下 稿 代 獸 醫 管 理 局 發 : 獸 醫 註 冊 條 例 將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全 面 實 施 , 屆 時 所 有 在 本 港 執 業 的 獸 醫 均 須 註 冊 。 獸 醫 管 理 局 發 言 人 今 日 ( 星 期 五 ) 表 示 , 註 冊 制 度 將 有 助 提 升 該 行 業 的 專 業 水 平 , 保 障 動 物 福 利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 他 說 : 「 條 例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制 定 , 旨 在 設 立 一 個 本 地 的 獸 醫 管 制 制 度 , 以 監 察 其 專 業 水 準 及 作 出 紀 律 監 控 。 」 為 實 施 獸 醫 註 冊 制 度 , 獸 醫 管 理 局 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成 立 , 成 員 包 括 六 名 獸 醫 、 一 名 醫 療 工 作 者 、 兩 名 公 眾 人 士 與 一 名 主 席 。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開 始 接 受 登 記 , 至 今 已 有 一 百 四 十 五 名 獸 醫 根 據 法 例 註 冊 。 發 言 人 指 出 , 該 條 例 將 對 獸 醫 行 業 作 嚴 格 監 管 。 他 說 : 「 凡 沒 有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而 在 本 港 行 醫 的 獸 醫 均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十 萬 元 及 入 獄 一 年 。 」 「 所 有 已 註 冊 的 獸 醫 則 須 遵 從 由 獸 醫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執 業 守 則 。 守 則 詳 列 專 業 行 為 及 紀 律 的 指 引 , 違 規 者 將 可 能 受 管 理 局 調 查 及 遭 紀 律 處 分 。 」 有 關 該 法 例 全 面 實 施 的 通 告 於 今 日 ( 星 期 五 ) 出 版 的 憲 報 公 布 。 市 民 將 可 在 九 龍 廣 東 道 三 九 三 號 廣 東 道 政 府 合 署 十 二 樓 查 閱 註 冊 獸 醫 名 冊 ; 此 外 , 他 們 可 致 電 二 七 三 三 二 二 四 五 或 二 七 三 三 二 三 四 九 , 向 管 理 局 秘 書 查 詢 其 他 有 關 註 冊 獸 醫 的 事 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