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的 貓 狗 可 入 境 歐 共 體 二 ○ ○ 四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 星 期 六 )
隨 着 歐 洲 共 同 體 ( 歐 共 體 ) 最 近 議 決 放 寬 對 香 港 的 檢 疫 限 制 , 貓 狗 主 人 攜 帶 寵 物 前 赴 歐 洲 將 更 加 方 便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十 二 月 四 日 ) 表 示 , 香 港 已 獲 歐 共 體 通 知 , 本 港 的 貓 狗 如 符 合 一 些 條 件 , 進 入 歐 共 體 會 員 國 時 也 可 免 檢 疫 。 歐 共 體 議 決 , 從 香 港 入 境 的 貓 狗 散 播 狂 犬 病 的 可 能 性 , 不 會 較 會 員 國 之 間 貓 狗 進 出 境 時 散 播 狂 犬 病 的 可 能 性 為 高 。 這 項 放 寬 的 決 議 由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生 效 , 是 漁 護 署 要 求 歐 共 體 認 可 香 港 為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詳 細 陳 辭 的 成 果 。 漁 護 署 發 言 人 說 : 「 駐 布 魯 塞 爾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人 員 就 有 關 要 求 提 出 本 港 的 論 據 。 」 他 表 示 , 香 港 的 貓 狗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在 進 入 歐 共 體 會 員 國 時 可 免 檢 疫 : - 必 須 注 入 晶 片 以 辨 認 身 分 , - 附 有 由 漁 護 署 加 簽 的 寵 物 護 照 ( 適 用 於 來 自 歐 洲 的 寵 物 ) 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衞 生 文 件 , - 已 接 種 有 效 的 狂 犬 病 疫 苗 , 及 - 出 發 2 4 小 時 前 由 認 可 獸 醫 檢 驗 ,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 即 使 旅 程 舟 車 勞 頓 , 亦 能 應 付 。 證 明 文 件 在 歐 共 體 有 效 四 個 月 , 其 後 必 須 續 期 。 至 於 芬 蘭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等 國 家 則 有 額 外 規 定 如 下 : - 芬 蘭 規 定 貓 狗 在 出 發 前 須 杜 細 粒 棘 球 ?�蟲 。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須 在 認 可 的 化 驗 所 化 驗 血 液 是 否 含 狂 犬 病 抗 體 , 驗 血 日 期 須 為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之 後 最 少 3 0 天 , 而 且 距 離 出 發 日 期 最 少 六 個 月 。 - 瑞 典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須 在 出 發 前 4 8 小 時 杜 細 粒 棘 球 ?�蟲 及 蜱 。 - 英 國 規 定 貓 狗 只 可 透 過 認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循 認 可 路 線 抵 境 , 並 須 在 三 個 指 定 機 場 之 一 下 機 。 認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路 線 目 前 正 在 商 議 階 段 , 尚 待 審 批 。 貓 狗 如 赴 歐 前 六 個 月 內 曾 到 訪 未 獲 歐 共 體 認 可 的 國 家 , 在 新 安 排 下 便 不 符 合 入 境 歐 共 體 的 資 格 。 兔 子 及 鼬 等 其 他 寵 物 受 不 同 條 款 規 管 。 寵 物 主 人 在 計 劃 行 程 前 , 宜 先 瀏 覽 擬 到 訪 國 家 的 動 物 衞 生 當 局 的 網 頁 , 或 諮 詢 私 人 獸 醫 或 漁 護 署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 發 言 人 說 : 「 寵 物 主 人 要 從 新 措 施 受 惠 , 必 須 預 先 計 劃 。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