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二 ○ ○ 五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四 月 十 三 日 ) 公 布 一 些 根 據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收 費 調 整 , 新 收 費 由 二 ○ ○ 五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 發 言 人 說 : 「 這 些 調 整 在 《 2005 年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 修 訂 ) ( 費 用 調 整 ) 規 例 》 列 明 , 已 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批 准 。 」 他 說 : 「 這 些 收 費 根 據 政 府 的 一 般 政 策 , 訂 於 足 以 收 回 全 部 服 務 成 本 的 水 平 。 」 出 售 或 出 租 任 何 商 品 或 物 品 的 許 可 證 費 用 將 下 調 百 分 之 七 。 展 示 任 何 標 誌 、 告 示 、 海 報 、 條 幅 或 廣 告 宣 傳 品 的 許 可 證 , 以 及 進 行 以 商 業 為 目 的 任 何 活 動 的 許 可 證 費 用 會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 舉 行 公 眾 集 會 或 體 育 競 賽 、 公 開 演 說 或 在 公 眾 集 會 上 致 辭 的 許 可 證 , 以 及 為 籌 款 而 舉 辦 的 活 動 的 許 可 證 費 用 , 則 會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一 。 《 2005 年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 修 訂 ) ( 費 用 調 整 ) 規 例 》 將 於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刊 登 憲 報 , 四 月 二 十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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