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 護 署 加 強 鴨 場 生 物 保 安 措 施
二 ○ ○ 五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加 強 本 港 鴨 場 的 生 物 保 安 措 施 , 規 定 鴨 場 必 須 設 置 防 鳥 設 施 。
該 署 發 言 人 今 日 ( 十 一 月 二 日 ) 表 示 , 新 規 定 已 加 入 現 存 三 個 新 界 北 鴨 場 的 牌 照 條 款 。
他 說 : 「 為 防 止 鴨 隻 接 觸 野 鳥 的 排 泄 物 , 鴨 隻 必 須 在 有 固 定 實 質 上 蓋 和 防 鳥 措 施 的 鴨 舍 內 飼 養 。 」
「 我 們 今 日 已 發 信 所 有 鴨 農 , 要 求 他 們 裝 置 足 夠 設 施 , 以 符 合 新 的 牌 照 規 定 。 」
漁 護 署 會 經 常 巡 查 鴨 場 , 確 保 鴨 場 嚴 格 遵 守 牌 照 規 定 。
現 存 三 個 鴨 場 中 兩 個 位 於 米 埔 , 飼 養 鴨 隻 數 目 少 於 300 隻 和 40 隻 鴨 , 餘 下 一 個 位 於 落 馬 洲 , 有 13 隻 鴨 。
鴨 農 若 發 現 鴨 隻 出 現 異 常 死 亡 情 況 , 必 須 在 24 小 時 內 通 知 漁 護 署 , 處 理 死 鴨 前 也 須 取 得 該 署 許 可 。
該 署 已 批 准 早 前 兩 家 鴨 場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的 申 請 , 兩 家 鴨 場 可 獲 的 特 惠 補 助 金 共 37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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