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豬 農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接 受 申 請
二 ○ ○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 星 期 四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六 月 一 日 ) 宣 布 , 豬 農 由 即 日 起 可 申 請 自 願 退 還 禽 畜 飼 養 牌 照 , 並 永 久 結 業 。
該 署 發 言 人 說 , 可 在 這 個 自 願 退 還 計 劃 下 作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包 括 豬 農 、 專 營 由 本 地 農 場 運 送 生 豬 往 屠 房 的 運 輸 商 和 受 影 響 的 本 地 工 人 。
有 關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可 獲 根 據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本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通 過 的 撥 款 方 案 內 列 明 適 用 的 特 惠 補 助 金 、 貸 款 或 一 筆 過 補 助 金 。
根 據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的 方 案 , 政 府 將 發 放 特 惠 補 助 金 予 自 願 退 還 禽 畜 飼 養 牌 照 並 永 久 停 止 飼 養 豬 隻 的 合 資 格 豬 農 。
政 府 亦 會 提 供 無 抵 押 貸 款 , 予 永 久 停 止 經 營 運 送 生 豬 業 務 並 提 升 ╱ 改 裝 其 車 輛 設 備 以 從 事 其 他 業 務 的 合 資 格 生 豬 運 輸 商 , 及 會 發 放 一 筆 過 補 助 金 協 助 受 影 響 的 豬 場 及 生 豬 運 輸 業 本 地 工 人 。
上 述 申 請 均 須 於 十 二 個 月 內 向 漁 護 署 提 出 。 如 欲 查 詢 發 放 予 豬 農 的 特 惠 補 助 金 及 予 受 影 響 農 場 本 地 工 人 的 一 筆 過 補 助 金 , 請 電 2462 7443與 該 署 聯 絡 。 如 欲 查 詢 發 放 予 生 豬 運 輸 商 的 貸 款 及 予 受 影 響 運 輸 本 地 工 人 的 一 筆 過 補 助 金 , 可 電 2150 6703。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