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跟 進 懷 疑 虐 猴 投 訴
二 ○ ○ 七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今 日 (三 月 十 四 日 )表 示 , 針 對 野 生 猴 子 懷 疑 被 虐 情 況 , 署 方 已 派 員 加 強 巡 邏 金 山 郊 野 公 園 , 初 步 並 未 發 現 有 人 虐 待 猴 子 。
該 署 發 言 人 說 , 去 年 十 一 月 至 今 , 曾 接 獲 四 位 市 民 投 訴 金 山 郊 野 公 園 內 有 野 生 猴 子 受 傷 或 傷 殘 , 懷 疑 遭 人 虐 待 。 署 方 即 時 加 強 巡 邏 並 深 入 調 查 , 聯 同 香 港 愛 護 動 物 組 織 到 場 視 察 猴 子 情 況 。
經 過 一 個 月 的 調 查 , 該 署 發 現 金 山 郊 野 公 園 約 1000多 隻 野 生 猴 子 中 , 約 有 32隻 有 受 傷 或 傷 殘 情 況 。
發 言 人 說 : 「 猴 子 受 傷 通 常 是 由 於 族 群 打 鬥 所 造 成 , 但 本 署 已 加 強 巡 邏 , 至 今 並 未 發 現 有 人 虐 待 猴 子 。 為 了 針 對 猴 子 可 能 受 虐 的 情 況 , 本 署 已 聯 絡 警 方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 」
「 至 於 受 傷 或 傷 殘 的 猴 子 , 由 於 牠 們 的 傷 口 已 經 癒 合 , 現 時 毋 須 另 行 診 治 。 如 有 猴 子 受 傷 而 失 去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 我 們 會 作 出 跟 進 。 」
該 署 呼 籲 , 市 民 如 發 現 有 人 傷 害 野 生 動 物 , 應 即 報 警 或 致 電 政 府 熱 線 1823通 知 該 署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70章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捕 獵 或 故 意 干 擾 任 何 受 保 護 野 生 動 物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0萬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
另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69章 《 防 止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條 例 》 , 虐 待 動 物 行 為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20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
發 言 人 又 說 , 野 生 猴 子 能 在 自 然 環 境 中 找 到 足 夠 食 物 , 市 民 不 應 餵 飼 , 以 免 影 響 牠 們 的 生 活 習 性 並 對 遊 人 構 成 滋 擾 。
去 年 , 市 民 違 例 餵 飼 野 生 猴 子 而 遭 檢 控 的 個 案 共 4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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