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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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呼 籲 市 民 舉 報 非 法 偷 運 動 物
二 ○ ○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二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今 日 (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 表 示 , 市 民 由 外 地 攜 帶 貓 狗 進 入 本 港 前 必 須 先 向 該 署 申 請 入 口 許 可 證 。

今 日 較 早 時 , 該 署 成 功 堵 截 一 宗 企 圖 從 內 地 偷 運 狗 隻 入 境 的 個 案 。

該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當 局 在 落 馬 洲 口 岸 截 查 一 名 男 子 , 在 其 膠 袋 內 發 現 一 頭 沒 有 許 可 證 或 衞 生 證 明 的 狗 隻 。 該 男 子 將 被 檢 控 。

涉 及 的 狗 隻 為 混 種 小 貴 婦 狗 , 扣 查 後 正 接 受 檢 疫 。 署 方 將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21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第 11(1)條 對 涉 案 人 士 作 出 檢 控 , 最 高 可 判 罰 款 五 萬 元 及 入 獄 一 年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所 有 入 口 的 貓 狗 均 須 附 有 衞 生 證 明 文 件 , 而 來 自 某 些 地 區 ( 包 括 內 地 ) 的 貓 狗 , 抵 港 後 須 於 該 署 的 動 物 檢 疫 中 心 接 受 檢 疫 四 個 月 。

發 言 人 說 , 本 港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再 無 狂 犬 病 個 案 , 政 府 一 直 保 持 警 覺 , 防 止 疫 症 爆 發 。

市 民 如 有 任 何 有 關 偷 運 動 物 入 境 的 資 科 , 可 致 電 1823通 知 該 署 跟 進 調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