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漁 護 署 檢 獲 非 法 進 口 蛇
二 ○ ○ 七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今 日 ( 四 月 十 一 日 ) 表 示 , 在 復 活 節 期 間 , 當 局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檢 獲 一 批 從 泰 國 非 法 偷 運 到 港 的 蛇 , 數 目 達 1,100條 。
該 批 蛇 由 尼 龍 袋 包 裹 , 分 別 收 藏 在 60個 箱 內 , 連 同 其 他 71個 載 有 魚 類 的 箱 子 , 四 月 八 日 空 運 抵 達 本 港 機 場 清 關 。
在 海 關 協 助 下 , 漁 護 署 人 員 透 過 X光 偵 測 該 批 非 法 進 口 蛇 。
該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 該 批 蛇 相 信 屬 瀕 危 物 種 的 水 律 , 充 公 後 已 送 往 位 於 上 水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
署 方 正 研 究 循 香 港 法 例 586章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和 香 港 法 例 139章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提 出 檢 控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進 口 本 港 的 爬 蟲 類 動 物 、 雀 鳥 和 哺 乳 類 動 物 必 須 附 有 特 別 進 口 許 可 證 或 動 物 衛 生 證 明 。
所 有 入 口 的 貓 狗 均 須 附 有 衞 生 證 明 文 件 , 而 來 自 某 些 地 區 ( 包 括 內 地 ) 的 貓 狗 , 抵 港 後 須 於 該 署 的 動 物 檢 疫 中 心 接 受 檢 疫 四 個 月 。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有 關 牌 照 管 制 的 規 定 , 可 判 處 罰 款 500萬 元 和 監 禁 兩 年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 非 法 進 口 動 物 可 被 罰 款 2,000元 , 涉 及 的 動 物 亦 會 被 充 公 。
該 署 去 年 檢 獲 約 3,700隻 爬 蟲 類 動 物 、 16隻 狗 、 4隻 貓 和 8隻 其 他 哺 乳 類 動 物 非 法 偷 運 到 港 。
市 民 如 欲 查 詢 動 物 入 口 或 舉 報 偷 運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與 該 署 聯 絡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