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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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公 佈

獸 醫 管 理 局 呼 籲 市 民 舉 報 非 法 獸 醫 服 務
二 ○ ○ 七 年 八 月 三 日 ( 星 期 五 )

下 稿 代 香 港 獸 醫 管 理 局 發 放 :

香 港 獸 醫 管 理 局 今 日 ( 八 月 三 日 ) 提 醒 市 民 , 根 據 《 獸 醫 註 冊 條 例 》 (第 529章 )第 16條 , 任 何 人 士 除 非 是 香 港 的 註 冊 獸 醫 及 持 有 有 效 的 執 業 證 明 書 , 或 已 獲 本 局 發 出 執 業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在 香 港 作 獸 醫 外 科 學 執 業 或 提 供 獸 醫 服 務 。

該 條 例 第 25條 又 列 明 , 任 何 違 反 第 16條 的 人 士 , 可 判 處 罰 款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2條 , 「 獸 醫 服 務 」 指 作 出 或 執 行 任 何 作 為 或 料 理 任 何 事 務 , 而 作 出 或 執 行 該 等 作 為 、 或 料 理 該 等 事 務 是 屬 於 普 遍 接 受 的 獸 醫 外 科 學 業 務 的 一 部 分 。 「 獸 醫 外 科 學 」 指 獸 醫 外 科 和 內 科 的 技 術 與 科 學 , 包 括 :

( 一 ) 對 動 物 的 疾 病 及 損 傷 的 診 斷 , 包 括 為 診 斷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測 試 ;

( 二 ) 基 於 上 述 診 斷 而 提 供 意 見 ;

( 三 ) 對 動 物 進 行 的 內 科 或 外 科 治 療 , 包 括 對 動 物 進 行 外 科 手 術 。

獸 醫 管 理 局 呼 籲 市 民 , 如 發 現 有 人 涉 嫌 非 法 從 事 獸 醫 外 科 學 活 動 或 非 法 提 供 獸 醫 服 務 ,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市 民 如 欲 確 定 某 位 人 士 是 否 註 冊 獸 醫 , 可 致 電 2150 6696向 本 局 秘 書 處 查 詢 , 或 瀏 覽 刊 登 於 本 局 網 頁 www.vsbhk.org.hk的 註 冊 獸 醫 名 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