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公 佈
檢 獲 非 法 進 口 活 家 禽
二 ○ ○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星 期 一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發 言 人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呼 籲 市 民 切 勿 非 法 進 口 沒 有 健 康 證 明 的 活 家 禽 , 否 則 會 遭 檢 控 。
水 警 在 元 朗 河 附 近 一 艘 木 船 上 發 現 一 批 沒 有 健 康 證 明 的 活 家 禽 , 今 日 將 檢 獲 的 一 百 一 十 籠 共 一 千 四 百 隻 雞 及 一 百 三 十 隻 竹 絲 雞 轉 交 漁 護 署 處 理 。
該 批 來 歷 不 明 的 家 禽 已 被 送 往 打 鼓 嶺 行 動 中 心 , 在 抽 取 樣 本 後 , 已 全 數 銷 毁 。
根 據 《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條 例 》 ( 第 139章 ) 下 的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任 何 人 士 進 口 活 家 禽 , 必 須 附 有 由 出 口 地 禽 畜 衞 生 當 局 簽 發 的 健 康 證 明 , 違 者 可 被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元 , 而 相 關 家 禽 亦 會 被 充 公 。
漁 護 署 在 二 ○ ○ 七 年 一 月 至 十 一 月 共 檢 獲 約 五 百 隻 走 私 活 雞 。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加 強 巡 查 本 地 雞 場 , 並 會 與 海 關 和 警 方 人 員 緊 密 合 作 , 打 擊 非 法 家 禽 走 私 活 動 , 減 低 未 經 檢 驗 檢 疫 的 禽 鳥 帶 來 禽 流 感 爆 發 的 風 險 。
市 民 如 發 現 非 法 飼 養 或 走 私 禽 畜 的 個 案 , 可 致 電 1823政 府 熱 線 舉 報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