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健康證書 - 出口至歐盟及英國的貓狗
香 港 的 貓 狗 出 口 至 歐 盟 及英國的 措 施
由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歐 盟 對 來 自 香 港 的 貓 狗 實 施 入 口 要 求 。 這 些 入 口 要 求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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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 物 必 須 植 入 晶 片 以 辨 認 身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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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作 資 料 核 證 的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 必 須 使 用 歐 盟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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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 物 已 接 種 有 效 的 狂 犬 病 疫 苗 ( 如 屬 首 次 注 射 ,寵 物 必 須 在 注 射 後 居 留 香 港 多 於 21 日 才 可 起 行) ; 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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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 物 在 出 發 前 由 認 可 獸 醫 檢 驗 ,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並能應付前往目的地的行程 。
用 以 證 明 動 物 已 符 合 歐 盟 入 口 條 件 的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為 10 日 。 至 於 芬 蘭 、馬 爾 他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等 國 家 / 地 方 則 有 額 外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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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 隻 在 出 發 前 須 作 驅 除 細 粒 棘 球 絛 蟲 處 理 。在 抵 達 目 的 地 前 多 於 24 小 時 但 少 於 120 小 時 內 完 成 處 理 。
貓 狗 如 途 經 未 獲 歐 盟 認 可 的 國 家 /地 方 ,抵 達 目 的 地 時 須 附 同 狂 犬 病 抗 體 血 液 測 試 報 告 ,否則有 關 進 口 或 受 歐 盟 自 行 議 決 。
其 他 寵 物 均 受 不 同 條 款 規 管 。寵 物 主 人 在 計 劃 行 程 前 , 宜 先 瀏 覽 欲 到 訪 國 家/地 方 有 關 的 動 物 衞 生 當 局 的 網 頁 以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
詳 細 資 料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歐 盟 官 方 網 頁 :
https://ec.europa.eu/food/animals/movement-pets/eu-legislation/non-commercial-movement-non-eu-countries_en
英 國 官 方 網 頁 :
http://www.defra.gov.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