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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許 可 證
除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禽 鳥 ( 包 括 家 禽 ) 輸 入 本 港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 。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衛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由 本 署 負 責 執 行 。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的 傳 入 。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特別許可證(適用於動物及禽鳥進口/過境/轉口)申請表-表格編號AF240 (518KB) 。
如 欲 入 口 觀 賞 鳥 作 商 業 售 賣 用 途 , 申 請 者 必 須 先 獲 由 本 署 發 出 的 動 物 售 賣 商 牌 照 , 有 關 詳 情 可 瀏 覽 網 頁:www.pets.gov.hk 中 動 物 商 業 活 動 的 連 結 。
遞 交 申 請 時,請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如 以 郵 遞 形 式 申 請,則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的 影 印 本、申 請 表 及 支 票。已 提 交 的 文 件 概 不 發 還。
簽 證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50 頭 雀 鳥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344 元 , 其 後 每 50 頭 為 78 元 。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或 以 電 子 繳 費 方 式 付 款 , 關 於 電 子 繳 費 的 詳 情 , 請 電 2150 7065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遞 交 表 格 地 點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5 樓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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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並 按 照 規 定 替 禽 鳥 作 禽 流 感 測 檢 。 |
許 可 證 的 發 送 方 式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海 外 申 請 方 法
為 方 便 及 加 快 處 理 外 地 急 件 , 申 請 人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6 個 月 ,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 動 物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輸 入 香 港 。 如 需 要 延 期 ,須 於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每 次 延 期 以 30 天 為 限 。有 關 處 理 由 遞 交 申 請 及 繳 妥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許 可 證 條 款
持 證 人 必 須 遵 守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所 列 的 條 款 。 由 於 各 國 /地 方 發 生 禽 流 感 的 疫 情 有 異 , 故 入 口 條 款 並 不 相 同 。 以 下 條 款 僅 供 參 考 , 詳 情 請 電 2150 7063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經 港 轉 口 的 禽 鳥
從 外 地 經 港 而 須 轉 運 的 禽 鳥 ,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禽 鳥 輸 入 本 港 。
但 如 該 禽 鳥 在 港 期 間 停 留 在 原 來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內 , 則 不 須 許 可 證 , 但 入 口 者 仍 須 遵 照 目 的 地 國 家 /地 方 的 入 口 規 條 。 如 有 疑 問 , 請 向 運 輸 商 或 航 空 公 司 查 詢 。
請 留 意
柬 浦 寨 |
科 特 迪 瓦 |
印 尼 |
印 度 |
北 韓 |
越 南 |
法 國 |
南 非 |
馬里 |
菲律賓 |
美國 |
捷克共和國 |
幾內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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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單 祗 包 括 兩 年 內 有 任 何 禽 鳥 進 口 香 港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 如 從 名 單 以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進 口 活 生 禽 鳥 , 可 向 本 署 進 出 口 科 查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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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會 發 給 正 副 兩 份 許 可 證 ,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的 禽 鳥 。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禽 鳥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黃 色 的 許 可 證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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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已 獲 本 署 批 給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切 勿 安 排 禽 鳥 的 真 正 付 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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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受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 CITES ) 保 護 的 動 物 , 除 本 證 外 , 須 另 向 本 署 申 請 《 瀕 危 物 種 公 約 》 進 口 許 可 證 。 以 便 本 署 審 查 進 口 動 物 是 否 受 管 制 的 物 種 , 擬 進 口 動 物 的 學 名 ( 屬 名 及 種 名 ) 必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列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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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離 開 香 港 的 禽 鳥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的 同 樣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禽 鳥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查 詢
電 話 : (852) 1823 電 郵 :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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