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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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三B組國家 / 地方進口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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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愛護動物協會賽馬會百周年中心已成為持牌檢疫中心,能夠為從第三A/B組別地區進口的狗隻和貓隻分別提供7間及14間檢疫設施。申請人可向本署遞交申請並在取得參考編號後,向持牌檢疫中心預訂檢疫位置。有關檢疫設施、收費及預約安排等詳情,請參閱愛護動物協會的網站

進 口 要 求

請 於 進 口 動 物 前 細 心 閱 讀 許 可 證 條 款 並 確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關 條 款。沒 有 遵 守 許 可 證 條 款,可 能 導 致 有 關 動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國 ╱ 地 方 或 在 高 級 獸 醫 師 所 指 定 的 時 期 內 接 受 檢 疫,有 關 費 用 和 風 險 將 由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承 擔 。而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會 遭 檢 控。

     
許 可 證 條 款 DC-03V04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表 格 VC-DC3B (範本文件)  
檢 疫 期 至 少 120 日  
預 訂 檢 疫 設 施 PC100  

申 請 程 序:

請 在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所 有 部 分。你可致電本署(852) 2150 7065查詢政府檢疫設施的供求情況。本署會於收妥所需文件後為有關貓/狗預留檢疫設施。

請 點 擊 以 下 圖 片 了 解 進 口 流 程 簡 介。

I. 請依照以下申請程序,以電子郵件(icsenquiry@afcd.gov.hk)、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文件:

  1. 植入微型晶片

    • 貓狗須植入能夠被AVID或ISO系統讀取器檢讀的微型晶片。
  2. 傳染病的防疫注射

    • 貓狗須在離境前不少於14天和不多於一年內接種下列傳染病的全面防疫注射:
      - 狗 ─ 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和犬病毒性出血腸炎
      - 貓 ─ 貓瘟(貓病毒性腸炎)和貓複合性呼吸系統病(貓流行性感冒)
    • 有關全面防疫注射,可參考檢疫狗╱貓隻所需接受全面防疫注射指引 (編號G122)
    • 防疫注射紀錄須註明貓狗的晶片號碼、出生日期及性別
  3. 預留檢疫設施

    • 遞交申請表格以及下列文件:
      1. 申請表格
        • 特別許可證(適用於動物及禽鳥進口/過境/轉口) -表格編號AF240 
      2. 預訂進口貓狗檢疫設施(表格編號PC100)
      3. 貓狗傳染病的防疫注射紀錄副本
      4.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5. 如需授權他人代辦許可證,請填妥授權書及聲明(表格編號UN110)
    • 申請人向本署遞交申請並取得參考編號後,貓狗將被列入政府動物管理中心檢疫設施的等候名單。申請人也可以考慮在持牌檢疫中心預訂檢疫設施。你應直接聯絡持牌檢疫中心及向他們提供漁護署的參考編號,並依照其預約程序預訂檢疫設施。

      持牌檢疫中心
      愛護動物協會
      愛護動物協會賽馬會百周年中心(青衣中心)2 樓
      青衣長輝路 38 號

      電話: 2232 5555
      電郵地址: quarantineservice@spca.org.hk
      網址: https://www.spca.org.hk/zh-hant/what-we-do/other-services/licensed-quarantine-centre-for-imported-cats/

  4. 等候本署 / 持牌檢疫中心確認預留檢疫設施的申請

    • 因應申請人的需求和檢疫設施的數量,等候本署檢疫設施的時間會時有增減,現時狗隻和貓隻的預計等候時間約3個月及10個月。
    • 申請人可自行向持牌檢疫中心查詢其檢疫設施的等候時間。
  5. 申請特別 / 進口許可證

    • 待遞交全部所需文件後,本署會聯絡申請人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政府動物管理中心會為檢疫貓狗安排一個進口期。貓狗必須在指定的預留期間內進口到香港。
    • 或如持牌檢疫中心確認已為貓狗預留檢疫空間,申請人應向漁護署提交由持牌檢疫中心發出的確認證明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
    • 你需遞交下列文件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1. 填妥"入住動物管理中心檢疫設施的聲明及承諾書"(UN111) (如選擇本署的檢疫設施)
      2. 繳交申請費用
        費用必須在遞交申請表時繳清(除非收到本署另行通知)。首頭動物的費用為港幣432元。在同一許可證下,每隻額外動物的費用為港幣102元。
        親身提交: 申請人可以現金或本港銀行的劃線支票付款,收款人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郵寄: 本地申請人可以本港銀行的劃線支票付款,請勿郵寄現金。
        海外申請人: 費用應以匯票方式繳付。款項須為港幣及收款人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外申請人亦可委託在香港的親友或運輸機構代為申請。
  6. 重新接受防疫注射(如適用)
    • 如最近一次的傳染病疫苗在預計離境日前多於一年接種,貓狗須重新注射有關疫苗,並應在離境前不少於14天完成注射。
  7. 安排動物付運

    • 貓狗須以最快捷及最直接的路線由出口國╱地方運入香港
      • 航空運輸: 以艙單貨物方式
  8. 領取動物健康證明書

    • 動物健康證明書須由出口國/地方政府獸醫師或註冊執業獸醫簽署及蓋章
    • 須在動物離境前14內簽發
    • 證書上須註明動物的晶片號碼 
    • 建議使用本署的動物健康證明書範本文件(VC-DC3B)
  9. 抵港前預先通知本署

    • 須於貓狗預計抵港前最少24小時通知本署進出口組當值職員
  10. 抵達香港國際機場
    • 需遞交以下正本文件以辦理清關手續:
      1. 特別許可證
      2. 動物防疫注射紀錄
      3. 由出口國/地方政府獸醫師或註冊執業獸醫簽署及蓋章的動物健康證明書
  11. 護送動物前往檢疫設施
    • 你須提供適當的運輸工具運送動物由香港國際機場到預留的檢疫設施
    • 貓狗運送期間會由本署職員護送
  12. 完成最少120日的隔離檢疫

II. 遞 交 表 格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許 可 證 辦 事 處: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入口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III.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並 盡 早 替 寵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IV. 發 送 方 式

  •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請 留 意

  • 從 第 三 B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在 本 署 轄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中 心 簡 介) (PDF 格 式)或持牌檢疫中心接 受 至 少 為 期一百二十日 檢 疫  ,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因 應 市 民 對 檢 疫 設 施 的 需 求 時 有 增 減,本 署 建 議 你 提 早 至 少 12 個 月 預 約 貓 隻 及 狗 隻 排 期 以 免 你 進 口 有 關 動 物 的 計 劃 有 所 延 誤。

  • 在 獲 得 許 可 證 之 前 ,請 不 要 安 排 寵 物 付 運。

  • 本 署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份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動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副 本 ( 黃 色 )。

  • 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同 樣 的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 從 第 一 、 二 、  三 A 及  三 B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當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最 少 四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來 源 地 , 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辦 公 室 位 置 圖

查 詢

電 話 :(852) - 1823
電 郵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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