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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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三B組國家 / 地方進口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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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由2025年6月13日起,愛護動物協會賽馬會百周年中心將成為持牌檢疫中心,能夠為從第三A/B組別地區進口的貓隻提供14間檢疫設施。申請人可向本署遞交申請並在取得參考編號後,向持牌檢疫中心預訂檢疫位置。有關檢疫設施、收費及預約安排等詳情,請參閱愛護動物協會的網站

進 口 要 求

請 於 進 口 動 物 前 細 心 閱 讀 許 可 證 條 款 並 確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關 條 款。沒 有 遵 守 許 可 證 條 款,可 能 導 致 有 關 動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國 ╱ 地 方 或 在 高 級 獸 醫 師 所 指 定 的 時 期 內 接 受 檢 疫,有 關 費 用 和 風 險 將 由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承 擔 。而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會 遭 檢 控。

     
許 可 證 條 款 DC-03V04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表 格 VC-DC3B (範本文件)  
檢 疫 期 至 少 一 百 二 十 日  
預 訂 檢 疫 設 施 PC100  

申 請 程 序:

請 在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所 有 部 分。你可致電本署(852) 2150 7065查詢政府檢疫設施的供求情況。本署會於收妥所需文件後為有關貓/狗預留檢疫設施。

請 點 擊 以 下 圖 片 了 解 進 口 流 程 簡 介。

I. 請依照以下申請程序,以電子郵件(icsenquiry@afcd.gov.hk)、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文件:

  1. 提交以下文件以預留檢疫設施 :
    1. 申 請 表 格
      • 特 別 許 可 證 ( 適 用 於 動 物 及 禽 鳥 進 口 / 過 境 / 轉 口 ) - 表 格 編 號 AF240   e-Form 智方便
    2. 授 權 書 及 聲 明 - 表 格 編 號 UN110 (範本文件) (適 用 於需授權他人代辦許可證)。
    3. 申 請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如 以 郵 遞 形 式 申 請,則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的 影 印 本 )。
    4. 防 疫 注 射 證 明 書 - 清 楚 顯 示 動 物 的 出 生 日 期,晶 片 號 碼 及 符 合 G122 檢 疫 狗 / 貓 隻 所 需 接 受 全 面 防 疫 注 射 指 引 的 疫 苗 注 射 要 求:
      • 狗 - 犬 瘟 熱、犬 病 毒 性 肝 炎 及 犬 病 毒 性 出 血 腸 炎
      • 貓 - 貓 瘟 ( 貓 病 毒 性 腸 炎 ) 及 綜 合 性 呼 吸 系 統 病 ( 貓 流 行 性 感 冒 )
    5. 預訂進口貓狗檢疫設施 (表 格 編 號 PC100  e-Form) .
  2. 如欲 確 認 本 署 有 否 收 到 你 所 提 交 的 文 件,請 致 電 (852) 2150 7065 向 本 署 查 詢。
  3. 申請人向本署遞交申請並取得參考編號後,貓狗將被列入政府動物管理中心檢疫設施的等候名單。申請人也可以考慮在持牌檢疫中心預訂檢疫設施(僅限貓隻)。你應直接聯絡持牌檢疫中心及向他們提供漁護署的參考編號,並依照其預約程序預訂檢疫設施。
    持牌檢疫中心
    愛護動物協會
    愛護動物協會賽馬會百周年中心(青衣中心)2 樓
    青衣長輝路 38 號
    電話: 2232 5555
    電郵地址: quarantineservice@spca.org.hk
    網址: https://www.spca.org.hk/zh-hant/what-we-do/other-services/licensed-quarantine-centre-for-imported-cats/
  4. 待遞交全部所需文件後,本署會聯絡申請人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政府動物管理中心會為檢疫貓狗安排一個進口期。貓狗必須在指定的預留期間內進口到香港。此外,申請人須填妥及遞交"入住動物管理中心檢疫設施的聲明及承諾書"(UN111)。另外,如持牌檢疫中心確認已為貓狗預留檢疫空間,申請人應向漁護署提交由持牌檢疫中心發出的確認證明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

II. 繳 交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除 非 收 到 本 署 另 行 通 知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 在 同 一 許 可 證 下 ,每 隻 額 外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102 元 。

親 身 提 交: 申 請 人 可 以 現 金 或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付 款 , 收 款 人 須 為"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郵 寄: 本 地 申 請 人 可 以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付 款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海 外 申 請 人: 費 用 應 以 匯 票 方 式 繳 付。款 項 須 為 港 幣 及 收 款 人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海 外 申 請 人 亦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III. 遞 交 表 格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許 可 證 辦 事 處: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入口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IV.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並 盡 早 替 寵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V. 發 送 方 式

  •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請 留 意

  • 從 第 三 B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在 本 署 轄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中 心 簡 介) (PDF 格 式)或持牌檢疫中心接 受 至 少 為 期一百二十日 檢 疫  ,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因 應 市 民 對 檢 疫 設 施 的 需 求 時 有 增 減,本 署 建 議 你 提 早 至 少 12-15 個 月 預 約 貓 隻 及 狗 隻 排 期 以 免 你 進 口 有 關 動 物 的 計 劃 有 所 延 誤。

  • 在 獲 得 許 可 證 之 前 ,請 不 要 安 排 寵 物 付 運。

  • 本 署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份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動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副 本 ( 黃 色 )。

  • 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同 樣 的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 從 第 一 、 二 、  三 A 及  三 B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當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最 少 四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來 源 地 , 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辦 公 室 位 置 圖

查 詢

電 話 :(852) - 1823
電 郵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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