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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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三A組國家 / 地方進口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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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請點擊此處查閱從內地進口貓狗的最新檢疫安排(由2025年6月3日起生效)。

進 口 要 求

請 於 進 口 動 物 前 細 心 閱 讀 許 可 證 條 款 並 確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關 條 款。沒 有 遵 守 許 可 證 條 款,可 能 導 致 有 關 動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國 ╱ 地 方 或 在 高 級 獸 醫 師 所 指 定 的 時 期 內 接 受 檢 疫,有 關 費 用 和 風 險 將 由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承 擔 。而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會 遭 檢 控。

動 物 必 須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抵 達 香 港 , 並 留 在 本 署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 否 則 必 須 重 新 預 約 檢 疫 設 施。

許 可 證 DC-06V02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表 格 VC-DC3A (範本文件)
檢 疫 期 至 少 30 天
預 訂 檢 疫 設 施 PC100 

請按此處瀏覽更多有關從第三A組國家/地方進口貓狗常見問題。

 

申 請 程 序:

請 在 提 交 申 請 之 前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所 有 部 分。你可致 電 本 署 (852) 2150 7065 查 詢 檢 疫 設 施 的 供 求 情 況。本 署 會 於 收 妥 所 需 文 件 後 為 有 關 貓 / 狗 預 留 檢 疫 設 施。

請 按 以 下 圖 片 了 解 進 口 流 程 簡 介。

I. 請依照以下申請程序,以電子郵件(icsenquiry@afcd.gov.hk)、親身或郵寄方式遞交申請文件:

  1. 植入微型晶片

    • 貓狗須於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抽取血液樣本前植入能夠被AVID或ISO系統讀取器檢讀的微型晶片。
  2. 狂犬病防疫注射

    • 貓狗須在離境前不少於30天及不多於一年內接種滅活病毒或重組疫苗的狂犬病防疫注射
    • 如屬首次接種疫苗,接種時貓狗應至少90日齡大
    • 狂犬病防疫注射紀錄須註明貓狗的晶片號碼、出生日期及性別
  3. 其他傳染病的防疫注射

    • 貓狗須在離境前不少於14天和不多於一年內接種下列傳染病的全面防疫注射:
      - 狗 ─ 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和犬病毒性出血腸炎
      - 貓 ─ 貓瘟(貓病毒性腸炎)和貓複合性呼吸系統病(貓流行性感冒)
    • 有關全面防疫注射,可參考檢疫狗╱貓隻所需接受全面防疫注射指引 (編號G122)
    • 防疫注射紀錄須註明貓狗的晶片號碼、出生日期及性別
  4. 進行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並獲得合格水平*
    • 貓狗須在離境前不少於90天及不多於1年內抽取血液樣本進行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
    • 如屬首次接種狂犬病疫苗,血液樣本須在疫苗接種後不少於30天抽取
    • 測試須由本署認可的化驗所以螢光抗體病毒中和試驗(FAVN)或快速螢光聚集抑制測試法(RFFIT)進行,並獲得合格水平,即抗體濃度不少於每毫升0.5國際單位。有關本署認可的化驗所,可參閱"許可證條款DC-06V02"
    • 測試報告須註明貓狗的晶片號碼
  5. 預留檢疫設施

    • 遞交申請表格以及下列文件:
      1. 申請表格
        • 特別許可證(適用於動物及禽鳥進口/過境/轉口) -表格編號AF240
      2. 預訂檢疫設施表格(表格編號PC100)
      3. 貓狗防疫注射紀錄副本(狂犬病及其他傳染病)
      4. 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報告*
      5.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6. 如需授權他人代辦許可證,請填妥授權書及聲明(表格編號UN110)
  6. 等候本署確認預留檢疫設施的申請

    • 因應市民的需求和檢疫設施的數量,等候檢疫設施的時間會時有增減,現時預計的等候時間約12-15個月。
    • 動物的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及防疫注射的有效期可能在等候檢疫設施期間過期。如該文件已過期,申請人需重新為動物作血液檢測和注射疫苗(請參考第8步)
    • *為避免因測試報告過期而需重新接受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申請人可先申請預留檢疫設施。本署會於檢疫設施可供預留前約6個月以電郵提早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安排動物接受血液測試並遞交報告予本署。
  7. 申請特別 / 進口許可證

    • 待遞交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合格報告)後,本署會聯絡申請人並預留檢疫設施2週,而貓狗必須在該2週的預留期間內進口到香港。
    • 當確認已預留檢疫設施後,你需遞交下列文件以完成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1. 遞交最新的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報告和防疫注射紀錄副本(如適用,請參考第8步)
      2. 填妥"入住動物管理中心檢疫設施的聲明及承諾書"
      3. 繳交申請費用(如適用)
        費用必須在遞交申請表時繳清(除非收到本署另行通知)。首頭動物的費用為港幣432元。在同一許可證下,每隻額外動物的費用為港幣102元。
        親身提交: 申請人可以現金或本港銀行的劃線支票付款,收款人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郵寄: 本地申請人可以本港銀行的劃線支票付款,請勿郵寄現金。
        海外申請人: 費用應以匯票方式繳付。款項須為港幣及收款人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外申請人亦可委託在香港的親友或運輸機構代為申請。
  8. 重新接受防疫注射 / 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如適用)
    • 如最近一次狂犬病疫苗在預計離境日前多於一年接種,貓狗須重新注射有關疫苗,並應在離境前不少於30天完成注射。
    • 如最近一次其他傳染病的疫苗在預計離境日前多於一年接種,貓狗須重新注射有關疫苗,並應在離境前不少於14天完成注射。
    • 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由採血日期起計有效期為一年,如該測試已過期,則需重新接受測試。如該貓狗狂犬病防疫注射在第一次血液測試起一直生效,則貓狗在進行第二次血液測試後不需再等候90天亦可離境。
  9. 安排動物付運

    • 貓狗須以最快捷及最直接的路線由出口國╱地方運入香港
      • 航空運輸: 以艙單貨物方式
      • 海上/陸路運輸: 以適當的獸籠運載
  10. 領取動物健康證明書

    • 動物健康證明書須由政府獸醫師簽署及蓋章,由註冊獸醫簽署及蓋章並由政府獸醫師加簽
    • 須在動物離境前7天內簽發
    • 證書上須註明動物的晶片號碼 
    • 建議使用本署的動物健康證明書範本文件(VC-DC3A)
  11. 抵港前預先通知本署

    • 須於貓狗預計抵港前最少24小時通知本署進出口組當值職員
  12. 抵達香港邊境
    • 需遞交以下正本文件以辦理清關手續:
      1. 特別 / 進口許可證
      2. 動物防疫注射紀錄(狂犬病和其他傳染病疫苗)
      3. 狂犬病抗體血液測試報告
      4. 由政府獸醫師簽署及蓋章,由註冊獸醫簽署及蓋章並由政府獸醫師加簽的動物健康證明書
  13. 護送動物前往檢疫設施
    • 你須提供適當的運輸工具運送動物由邊境到預留的檢疫設施
    • 貓狗運送期間會由本署職員護送
  14. 完成最少30天的隔離檢疫

 

II. 遞 交 表 格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許 可 證 辦 事 處: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入口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III.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並 盡 早 替 寵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IV. 發 送 方 式

  •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請 留 意

  • 從 第 三 A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在 本 署 轄 下 的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至 少 為 期 30 天 檢 疫 (檢 疫 中 心 簡 介) (PDF 格 式) ,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因 應 市 民 對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檢 疫 設 施 的 需 求 時 有 增 減,本 署 建 議 你 提 早 至 少 12-15 個 月 預 約 貓 隻 及 狗 隻 排 期 以 免 你 進 口 有 關 動 物 的 計 劃 有 所 延 誤。

  • 在 獲 得 許 可 證 之 前 ,請 不 要 安 排 寵 物 付 運。

  • 本 署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份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動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副 本 ( 黃 色 )。

  • 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同 樣 的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 從 第 一 、 二 、三 A 及  三 B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當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最 少 四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來 源 地 , 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辦 公 室 位 置 圖

     

查 詢

電 話 :(852) - 1823
電 郵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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